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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庆商会成立于2012年06月22日,注册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社区粤海街道科智西路5号科技园工业厂房东段25栋5层北面,法定代表人为庹兵。经营范围包括会员交流,会员培训,促进深圳、重庆经贸合作,推动会员企业守法、自律经营。

深圳市重庆商会简介

重庆市人民政府驻广东省办事处的领导和筹备组的努力下,于2012年5月25日选举出陈春同志担任深圳市重庆商会第一届会长。于同年6月28日已通过深圳市民政局的正式审批成立。深圳市重庆商会以重庆在深企业为主体,吸收部分有业务联系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1]。目前,商会常驻会单位500多家,从事涉及服装、电气、电力、机电、通信、电子、制造、印刷、房地产、酒店、餐饮、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行业。业务范围主要是:政策宣传。向会员企业及时传达贯彻党和政府的大政方针和实时经济政策,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掌握政策动态,做到守法经营,规避经营风险;经验交流。适时组织各种讲座和经验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理论修养和企业管理水平;密切会员间的友好交往,相互学习,促进强强合作,谋求共同发展之路;交际活动。通过组织考察、培训等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拓展会员与深圳社会各界人士的接触和交际空间,增进友谊,广交朋友,开阔视野;法律维权。促进政企沟通,拓展企业与政府的联系渠道,向有关部门反应情况、建议和要求,帮助企业处理危急、解决困难,维护其合法权益;信息服务。为会员提供优质、实用的信息服务。做好法律、经济、文化、科技、人才、金融、招商、会展和项目、策划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经济合作。发挥商会在渝深两地的优势,宣传两地投资环境与政策,为渝深两地的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服务。

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2]、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协调各方面关系,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以大带小,以强带弱”,真诚合作,互通有无,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努力提高会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深渝两地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协作,为深渝两地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深圳市重庆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深圳市重庆商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ENZHEN;缩写:cccs)。

第二条 深圳市重庆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是由重庆籍人士在深投资的工商企业法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协调各方面关系,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以大带小,以强带弱”,真诚合作,互通有无,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努力提高会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深渝两地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协作,为深渝两地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二路航天微电机大厦科研楼3楼西301室;邮编。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两地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纽带与桥梁作用,加强与两地政府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诉求。积极做好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二)为会员整合信息资源,提供政策扶持与物资信息,宣传重庆名优产品,拓展渝深及港澳市场,树立重庆品牌形象;

(三)为会员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与培训服务,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四)凝聚广大会员,为会员寻找投资项目,提供信息、牵线搭桥,降低投资风险,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提高渝商的社会影响力;

(五)为会员排忧解难,通过指导、协调、培训等方式,提高会员综合素质,尽量帮助会员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及问题;

(六)加强同其他商会的经济文化交往,加强会员单位行业间的沟通,组织会员相互学习交流,总结企业运作管理经验,提升会员企业的竞争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商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商会;

(二)具有一定实力并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企业;

(三)自觉遵守本商会各项规章制度,自愿为本商会服务,积极参加本商会活动,积极维护本商会的团结和声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单位会员还须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关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会员缴纳会费后,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商会活动、接受本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享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商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商会的团结、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其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建言献策、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万元人民币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人民币;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人民币;

(四)一般会员及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任何会员未经本商会授权、许可,不得以本商会名义进行活动或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坚持诚信原则。“以诚为本”是经商之基础,为人之基础,团结之基础。会员之间一律平等,相互之间的往来,特别要求“诚信”,诚信地履行承诺和义务,信守合同,不提供任何虚假信息。

第十六条 本商会任何人违背“诚信原则”,或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讨,发文通报批评;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企业如因违反国家法令、政策法规而被撤销或经营不善致使企业倒闭及受《刑法》处罚的,其会员资格自动自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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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