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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ZJIM)成立于1960年,是浙江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并经国家总局授权的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浙江省科技厅重点扶植科研院所之一。ZJIM经过多年发展,在人才队伍、科技创新、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履职服务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大力提升了机构的综合技术能力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计量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的积极作用,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公益职责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和维护国家计量标准以及全省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研制并保存国家有证标准物质,承担量值传递和溯源工作。

(二)承担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国际互认型式试验、计量器具[1]强制检定、其它检定、测试和产品质量检验等工作, 承担计量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撑工作。

(三)开展计量技术研究、成果转化、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承担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计量科学研究工作。

(四)承担计量比对、能力验证、计量军民融合和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等技术保障工作。

(五)参与计量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承担有关计量、标准化等专业技术组织的运行管理。

(六)开展计量校准、检验检测、质量认证、司法鉴定等技术服务,开展有关计量合作和交流。

(七)完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履职能力

截至2022年10月30日,ZJIM在多个学科和领域建立了浙江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385项,通过法定计量机构考核授权的检定、校准和检测项目1104项,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检测项目788项,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283类,计量器具国家型式评价实验室授权共16个。可对长度、力学、热工、电磁、无线电、声学、时间频率、化学、光学、电离辐射等领域计量器具及参数进行检定、校准和全性能检测。基本建立起有效服务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适应浙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体系。

资源保障

ZJIM目前拥有实验室面积3万多平方米,设备资产超过3.15亿元,截至2022年10月30日,有在册职工319人,其中博士18人、硕士150人、正高19人、副高85人、中级141人、中高级职称[2]人员占总人数比例77%。ZJIM下设电能计量研究所、流量计量研究所、热工计量研究所、力学计量研究所、长度与精密测量研究所、信息与电磁计量研究所、交通与声学计量研究所、医学与电离辐射计量研究所、生物与化学计量研究所。

依托专业部门建有OIML电能表国际互认实验室、国家电能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国家液体流量计量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浙江)、国家海洋油气资源开发装备产业计量中心、浙江省能源与环境保护计量检测重点实验室、浙江省数字精密测量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浙江省声学振动精密测量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浙江省测力与称重传感器工程实验室。机构同时设有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大学生见习训练基地等创新载体。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计量院)。本单位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路300号。

第三条 省计量院是经浙江省委编办批准,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省计量院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适当补助。

第五条 省计量院宗旨:保障量传与计量监管、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民生民安传递量值信任。

第六条 省计量院业务范围:

(一)建立和维护国家计量标准以及全省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研制并保存国家有证标准物质,承担量值 传递和溯源工作。

(二)承担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国际互认型式试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其它检定、测试和产品质量检验等工作, 承担计量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撑工作。

(三)开展计量技术研究、成果转化、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承担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计量科学研究工作。

(四)承担计量比对、能力验证、计量军民融合和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等技术保障工作。

(五)参与计量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承担有关计量、标准化等专业技术组织的运行管理。

(六)开展计量校准、检验检测、质量认证、司法鉴定等技术服务,开展有关计量合作和交流。

(七)完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省计量院行业管理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第八条 省计量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省计量院的权利与义务: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省计量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省计量院党组织负责人、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局管人员;

(三)审核(核准)省计量院章程草案;

(四)监督省计量院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省计量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省计量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省计量院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院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院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省计量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省计量院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省计量院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省计量院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省计量院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省计量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省计量院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省计量院宗旨,维护省计量院利益;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注重提高业务本领;

(四)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恪尽职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三条 省计量院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院党委和若干党支部,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四条 省计量院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院党委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院党委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委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八条 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九条 院党委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院党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条 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院党委全面工作,是党委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委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院党委会议(以下称党委会)是院党委集体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事决策范围:研究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等工作事项;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等;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建设事宜,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开展工作;需要党委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省计量院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