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药学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河南省药学会成立于1964年,是由河南省内从事药学科研、教学、应用等单位及药学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1]。现有注册会员4000余人,单位会员近50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2017年被河南省民政厅公示为4A级社会团体。
历届理事会选举产生的理事长依次为:李昊誉、张仲舒、张 磊、张泽书、阚全程、常俊标。
理事会
2019年12月召开了第六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产生了第六届理事会,河南师范大学常俊标校长任理事长。学会设立2个工作委员会、15个专业委员会和专职秘书处。在开展国内学术交流、 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2]和培训、培养举荐人才、普及药学科学知识、编辑印刷内资、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有关药学发展、药品监管等有关事项、提供医药技术服务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在新一届理事会的领导下,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省科协、民政厅和相关部门的坚强领导下,广泛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药学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面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积极的行动,为全省群众的用药安全保驾护航,为促进健康中原建设,为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绚丽篇章作出应有的贡献。
河南省药学会章程(节选)
(经2019年12月14日经河南省药学第六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河南省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Henan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缩写HPA)。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中国药学会章程》等制定本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药学科研、教学、应用等单位及药学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围绕药学领域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展药学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业务合作,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组织编写药学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对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
(四)组织开展药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与宣传,开展医药产品展览、推荐及宣传活动,提供医药技术服务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等;
(五)反映会员和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药学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学风建设;
(六)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有关药学发展、药品监管等有关事项,组织会员和药学工作者参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科学论证、科技与经济咨询,开展医药科技评价;
(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省药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工作者;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五)单位会员:从事药学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文件、身份证、职称证等;
(三)单位会员需经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
(四)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本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
- ↑ 社会组织政策解读(一):如何认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搜狐,2019-03-20
- ↑ 什么是继续教育? ,搜狐,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