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沈阳市财政局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市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主要职能
(一)拟订和执行市与区、县(市)、开发区及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区、县(市)、开发区财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彩票管理政策和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2],研究制定市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制定市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采购活动。
(八)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订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审批管理工作。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国家和省企业财务制度,拟订并组织执行全市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和资产评估工作;负责市直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等相关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省和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政府内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和办法;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参与涉外债务谈判。
(十三)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全市会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指导和管理会计委派制工作。
(十四)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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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政府部门 正文 ,中国沈阳
- ↑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