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武术运动协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江苏省武术运动协会是由全江苏省体育工作者、教练员、武术活动积极分子和关心武术运动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群众组织。本会团结全省武术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积极参加武术活动的积极分子,以及关心支持武术运动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优秀文化遗产,大力普及与提高武术运动[1],增强人民体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业务范围
积极宣传、推广、普及全省群众性武术运动,增加人民体质;举办竞赛活动,提高武术技术水平;举办武术[2](套路)、武术(散手)、太极拳、木兰拳等项目培训班,培养骨干;举办裁判员培训班,提高裁判员的业务水平;与邻近省市武协开展友好往来活动,交流经验,推动和普及武术运动;努力做好国际交流工作;加强理论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运动技术和理论素养;积极争取社会各界人士、团体和企业的捐赠,筹集资金解决开展活动经费;表彰武协先进单位。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江苏省武术运动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单项协会,是中国武术运动协会团体会员,是由全省体育工作者、教练员、武术活动积极分子和关心武术运动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武术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积极参加武术活动的积极分子,以及关心支持武术运动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优秀文化遗产,大力普及与提高武术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民政厅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宣传、推广、普及全省群众性武术运动,增加人民体质;
(二)举办竞赛活动,提高武术技术水平;
(三) 举办武术(套路)、武术(散手)、太极拳、木兰拳等项目培训班,培养骨干;
(四)举办裁判员培训班,提高裁判员的业务水平;
(五)与邻近省市武协开展友好往来活动,交流经验,推动和普及武术运动;
(六)努力做好国际交流工作;
(七)加强理论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运动技术和理论素养;
(八)积极争取社会各界人士、团体和企业的捐赠,筹集资金解决开展活动经费。
(九)表彰武协先进单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二种:
(一) 江苏省武术运动协会团体会员 (以下简称:(团体会员)
(二) 江苏省武术运动协会个人会员 (以下简称:(个人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入会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在当地武协具有法人资格;
(三) 江苏省各市,地市县武术协会;
(四) 江苏省各市,地市县武术馆、院、校;
(五) 江苏省各行业体协武术团体;
(六) 江苏省省级机关武术团体;
(七) 在江苏省区域内的大型企业武术团体;
(八) 经特别批准的团体或单位。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对本协会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条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发给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证。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按规定选派代表参加本协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组队参加由本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可享受优惠政策;
(四) 优先承办由江苏省武术运动协会主办的各项竞赛活动;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积极宣传和开展武术活动;
(三) 认真完成本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 按期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参加当地武术协会活动;
(二)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优先和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参观的武术(套路) 武术(散打) 木兰拳等项目的比赛及其它活动;
(四)经培训合格者可获得开办武术训练班、武术馆、校等技术性资格;
(五) 组队参加由本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可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