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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科学技术局梅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1]

机构职能

(一)拟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的规划,以及促进科技发展、引进国(境)外智力等方面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2],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负责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三)牵头建立统一的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负责部门预算执行,制定分管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四)拟订市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编制市重大科技计划(专项)、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主动对接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统筹推进全市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育成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协调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动区域科技创新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创业。

(七)推动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八)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科技保密工作。

(九)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牵头组织开展与粤港澳大湾区的科技创新合作和交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负责引进国(境)外智力和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市重点引进外国和港澳台专家工作计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和港澳台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外国人才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的规划、政策。负责指导社会科技奖励活动。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管理法规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和国土利用规划。承担防震减灾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防震减灾工作,查处违法行为。管理地震监测预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制定本地区地震监测预测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对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作进行审核;组织开展震情跟踪、异常核查及群测群防工作。管理地震烈度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地震灾区重建的开阵设防标准,参与灾区重建规划编制工作;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管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及时收集、保存有关地震的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助、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地震科技现代化,组织管理地震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管理地方地震台站;指导下一级地震有关工作;协助辖区内专业地震台的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科技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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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