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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监察委员会是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1]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017年4月18日,杭州市监察委员会转隶组建会议举行,标志着杭州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2],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决议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二、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市监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通过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颁发。市监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书,也可以委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颁发。

四、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任命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市监察委员会委员任命后,由市监察委员会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五、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