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1]。负责新疆的环境保护工作。
概况信息
新疆的环境保护工作,自1973年起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3~1979年。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国家制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三十二字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提出了环境治理工作重点:工业污水和煤烟粉尘;提出了14个重点城市、24个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和省会;180个设立市的城市首先开展消烟除尘工作,尽快实现烟囱不冒黑烟。李先念副总理代表国务院在会上提出:今后新建企业要把三废治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不准开工、不准投产,要在建设中把三废污染问题解决好。
自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以后,1974年原自治区综合利用办公室由自治区建筑工程局移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代管,并于同年成立自治区环境保护办公室。1976年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立,由自治区党委书记宋致和任组长,自治区建委杨一山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同年自治区环境监测站、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办公室相继成立。
这一时期工作的重点在乌鲁木齐地区,主要抓了新建项目的三同时和市区内的消烟除尘工作。1978年9月,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实行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镀行业防治污染暂行管理,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对重污染行业、结合技术改造,改炉节燃、消烟除尘、推广无氰电镀、无氰选矿、硫酸的“两转两吸”技术应用等。
第二阶段,1979~1985年。1979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成立(一级局建制),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试行)颁布实施,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了把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同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结合技术改造治理工业污染的若干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1980年起到1985年前先后批准建立了16个自然保护区。1983年9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1985年,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了首次工业污染源调查工作,通过调查,基本摸清了自治区工业污染的现状,建立了档案,为自治区区的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依据。
这一时期,自治区的环境科学研究工作进展顺利,1979年新疆环境科学学会成立,1980年由原自治区科委、自治区建委共同领导的新疆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移交自治区环保局领导。1982年自治区组成野生动物考察队,对阿尔金山地区1万多平方公里内的高山野生动物资源进行考察;同年6月自治区环保局对开都河流域水利工程及其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了专题调查。1984年5月,由13个单位组成的自治区综合科学考察队,对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进行综合科考,有四项环境科研成果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
第三阶段,1985~1995年。1985年3月,自治区环保局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分离,重新成立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二级局建制),1990年6月,自治区环保局改变隶属关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这一时期,国家法律法规、制度逐于完善,根据国家的要求,各项工作全面展开。
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从90年代初,全面实施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试行办法,开展了以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
继续抓紧工业污染防治。“八五”期间,各级政府、各部门在政策、投入、制度建设等方面加强了对工业污染防治的力度。结合产业调整,积极引进先进工艺技术、淘汰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大力推行限期治理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进一步促进了工业污染的防治。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3批下达了限期治理的单位和项目,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自治区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由自治区标准局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开展了乡镇工业污染源调查,基本掌握了乡镇工业污染的情况,为全面防治工业污染打下了基础。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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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搜狐,2020-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