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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于2008年10月22日成立,抚顺物协是以在抚顺合法注册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主体,由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企业、物业管理[1]研究咨询教育机构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经抚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抚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性质

协会性质:协会为物业行业自律组织。

目的

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参与立法,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建立自律机制,做好行业自律;宣贯国家和地方法规,研究行业理论,传递行业信息,交流行业经验,推广行业先进管理制度和方法,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国内外同行业交流,开展行业培训和再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培育和发展重庆物业管理市场,促进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抚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简称“抚顺物协”。英文名称为: “FuShun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简称“FPMA ”。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在抚顺合法注册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主体,由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企

业、物业管理研究咨询教育机构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经抚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抚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推进抚顺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努力为抚顺走向“世界城市”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抚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抚顺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并经核准登记的协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行业发展建设,监督和促使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及提升抚顺物业管理行业地区性品牌知名度及美誉度。

(二)推进行业自律建设,认真制定物业管理行业道德规范、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三)在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

(四)了解掌握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解决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为会员单位的管理与发展提供服务,设立行业信息网站、会刊等沟通渠道,收集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举办专项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六)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组织国内外的物业管理专业交流研讨活动,参加国际行业会议,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合作,为本行业逐步走向国际化创造条件。

(七)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基础培训教育、持证上岗及物业管理项目达标考核等工作。

(八)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

(九)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在抚顺合法注册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企业、物业管理研究咨询教育机构及有关单位或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均可接纳为本协会会员。为本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成为本协会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并提交申请书;

(三)符合本章程第七条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颁发会员证书,并定期对外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协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刊物、资料;

(六)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本行业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接受本协会的监督管理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办理的工作和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由秘书处备案并公告,会籍即告终止。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会。

(一)企业破产;

(二)企业依法撤销;

(三)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业道德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对本协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会长、副会长任期届满后可自动成为名誉会长候选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会长办公会成员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及理事单位逐步实行差额选举,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待会员数量发展到一定时考虑设置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查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并审核财务决算;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查并经市社团办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采取自荐、推荐两种方式确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协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制定下一届协会的选举办法;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增加或撤销工作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至六项的权利,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日常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提出修改章程的方案;

(四)决定秘书处人员的设置和聘用专职秘书长;

(五)决定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

(六)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其他本协会授权处理的重大事项;

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或经三名以上会长办公会成员提议可临时召开,由会长召集并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办公会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办公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长、秘书长可列席会长办公会。

在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依据职权负责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协会联系会员单位、开展专业活动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独立发展会员。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其组成及任务是:

(一)根据本协会宗旨和工作计划,结合专业特点开展工作,提出建议;

(二)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工作计划和组织重要活动,经会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本协会工作;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二年,原则上不连选连任,最多可连任一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或委托他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会长及常务副会长履行驻会职责,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一名,且可根据需要,由会长办公会决定设立副秘书长,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本协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及协会工作计划的执行。

秘书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长办公会的决定;

(二)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三)依据职权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四)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工作;

(五)协调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抚顺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在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开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每年度、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抚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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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