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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麻疹(英语:Rubella),是一种传染力强的病毒性疾病,经由飞沫传播或接触到病人的鼻咽分泌物而传染。感染后约 14 至 21 天内,可能产生轻度发烧、出疹、全身倦怠、鼻炎、结膜炎、耳后淋巴结、颈后淋巴结肿大,部分受感染者并不会有明显的出疹情形,仅有类似感冒症状,部分受感染者会有关节炎或关节痛(特别是年轻女性)。
目录
疾病概述
德国麻疹又称为“风疹”,是一种急性病毒高传染疾病,会出现轻度发烧、疲倦、鼻咽炎、耳后淋巴结明显肿大,并伴随全身性不规则丘疹(与麻疹或猩红热发疹相似),疹子约维持3天,病征温和。而如果孕妇感染德国麻疹,该病毒可以透过胎盘垂直传染给胎儿,可能会造成死产、自然流产或胎儿主要器官受损,如先天性耳聋、青光眼、白内障、小脑症、智能不足及先天性心脏病等缺陷,统称为先天性德国麻疹症候群。感染德国麻疹病毒者约有一半(25%~50%受感染者)并无明显的发疹,有部分受感染的人会关节痛或发生关节炎,尤其是成年女性。 德国麻疹是由德国麻疹病毒(Rubella virus)经呼吸道感染所引起,而德国麻疹病毒是一种RNA病毒,只有一种血清型。 国内曾于1958-1959年、1968年及1977年间发生三次大流行,之后德国麻疹在国内变成地方性传染病,除了1992年时,发生一起10,945例报告病例之中型流行以外,不再出现全国性的德国麻疹大流行。
致病原
德国麻疹病毒(Rubella virus)。
流行病学
德国麻疹的发生为世界性,好发于春季或冬季。其大流行通常为每10~15年一次,大流行时,先天性德国麻疹症候群也会随著发生,其发生率在大流行期间可高达活产婴儿的0.4%~3.0%,而在德国麻疹非流行期间约是活产婴儿的0.05%以内。美国本土1964~1965年德国麻疹大流行时,估计约有11,250名孕妇因此而流产,20,000名婴儿得先天性德国麻疹症候群(CRS)。台湾于1958年至1959年,1968年及1977年间曾发生三次德国麻疹大流行,之后德国麻疹在台湾变成地方性(endemic)传染病,1986年起针对国三女生接种德国麻疹疫苗,隔年开始针对育龄妇女施行德国麻疹疫苗接种,1992年起针对满15个月幼儿常规接种1剂麻疹、腮腺炎、德国麻疹混合疫苗(MMR),借由完整之预防接种政策推动,有效提升疫苗接种完成率,德国麻疹及先天性德国麻疹症候群 (congenital rubella syndrome, CRS)病例已显著减少。除了1992年,计有10,945例报告病例(当年有13例CRS确定病例)的中型流行以外,不再有全国性德国麻疹大流行。自1994年至2008年只有5例CRS确定个案,其中4例的母亲为外籍妈妈,自2009年迄今一直维持无CRS确定个案。台湾流行概况详见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传染病统计资料查询系统)”。
传染窝
人。
传染方式
德国麻疹可由接触到感染病人的鼻咽分泌物而传染(如经由飞沫或与病人直接接触)。在拥挤的环境(如军营)中,所有易感受宿主皆可能受到威胁。孕妇感染德国麻疹,该病毒可以透过胎盘垂直传染给胎儿,先天性德国麻疹症候群(CRS)婴儿的咽部分泌物和尿液有大量的德国麻疹病毒,可以感染他人。6个月大的CRS婴儿有31%可分离出病毒,1岁的CRS婴儿有7%可分离到病毒,甚至到2岁大时,有些病例仍可分离出病毒。
潜伏期及可传染期
平均约14~17天,范围14~21天。可传染期(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德国麻疹病人为发疹前1周至发疹后至少4天(约7天)。先天性德国麻疹症候群婴儿于出生后数个月仍会传播德国麻疹病毒。
感受性及抵抗力
自然感染或接种疫苗均可产生永久性的免疫。有免疫力的母亲生下的婴儿,大约6~9个月内有母亲抗体保护。当孕妇感染德国麻疹时,病毒可以透过胎盘垂直传染给胎儿,可能会造成死产、流产或胎儿主要器官受损,如先天性耳聋、青光眼、白内障、小脑症、智能不足及先天性心脏病等缺陷,称为先天性德国麻疹症候群。如在怀孕最初 10周内感染,婴儿有高达 90%的机会产生先天性缺陷。
临床症状
1、前驱症状:发高烧、鼻炎、结膜炎、咳嗽和在发烧3-4天后口腔下臼齿对面内颊侧黏膜上出现柯氏斑点(Koplik spots)。
2、红疹:前驱症状3-4天柯氏斑点出现后,会继续发烧,并且再过24-48小时后典型的斑丘疹出现于耳后,再扩散至整个脸面,然后慢慢向下移至躯干第2天和四肢第3天,皮疹在3-4天的时间内会覆盖全身,并持续4-7天;病人出疹时病情最严重,且发烧至最高温;皮疹出现3-4天后,热度与皮疹即开始消退,皮疹退了以后,会出现鳞屑性脱皮及留下褐色沉著。约5-10%之患者因细菌或病毒重复感染而产生并发症,并发症包括中耳炎、肺炎与脑炎[1]。
检体采检送验
全血、咽喉拭子
目的:病毒分离。采检时间:病毒分离检体最佳采检时刻为发病初期,即距发病日3日内或出疹后1~3日内。德国麻疹个案:第一次采检请同时送验全血(指含EDTA或Heparin的血液,至少3mL)及咽喉拭子。
血清、尿液
- 目的:检验IgM、IgG抗体是否存在或增加。
- 先天性德国麻疹症候群个案:疑似个案送验血清及尿液,个案母亲则需送血清检验。
- 德国麻疹:第二次采检应采血清。
- 采检时间:发病初期(第7病日内),若检查结果为IgM及IgG皆阴性或IgM阳性、IgG阴性者,则间隔7日后需再采第二次血清送验,若IgM为阴性、IgG为阳性者,一般不需送验第二次检体,若对检验结果产生异议者,则与第一次采检日间隔2周后,再次送验血清确认。
- 如为通报德国麻疹疑似个案,其已达接种年龄但尚未接种之幼儿,如检验结果通知需再二次采检者,应提醒家属等采检完后,再尽速施打疫苗。
检验结果之意义
德国麻疹:IgM抗体阳性及/或相隔2~4周2支配对血之IgG抗体力价上升4倍或以上,皆可支持德国麻疹的诊断。 先天性德国麻疹症候群(CRS)之诊断要依靠:
- 婴儿尿液之病毒培养阳性。
- 出生后不久IgM抗体阳性。
- 婴儿IgG抗体力价可维持2~3个月不降或6个月后还有IgG抗体。
防疫措施
德国麻疹防治之目的,主要在预防孕妇在怀孕期间受到感染,而产下具先天性缺陷之后代。
预防方法
A、卫生教育
- 针对社会大众宣导德国麻疹与先天性德国麻疹之传染方式,以及婴幼期或妇女早期婚前接种疫苗之重要性。
- 卫生工作人员应鼓励易感性宿主接种疫苗,特别是青少年与年轻成人。
- 应特别注意非本地出生者之免疫状况(例如:外籍及大陆配偶、外籍劳工等)。
B、预防接种
- 德国麻疹疫苗为活性减毒疫苗,将近98%~99%的易感性宿主可经由预防接种产生明显的抗体反应。
- 台湾自1986年起,针对国中三年级女生全面实施德国麻疹疫苗接种;1992年起对出生满15个月接种一剂麻疹、腮腺炎、德国麻疹混合疫苗(MMR),并于1992~1994年及2001~2004年间分别针对国三以下学生及国小五年级以下学童陆续追加一剂MMR疫苗,2001年起于国小新生例行再接种一剂MMR疫苗。依此推估,1971年9月以后出生的女生应已接种过德国麻疹疫苗或MMR疫苗。
- 1987年起全面推动育龄妇女德国麻疹疫苗接种,2001年7月起则改提供MMR疫苗。而为杜绝外籍及大陆配偶因未接种德国麻疹疫苗而感染或产下先天性德国麻疹症候群之个案,自2002年1月起,规定女性外籍配偶于办理居留或定居健康检查时,应检具德国麻疹抗体阳性检验报告或提供德国麻疹预防接种证明,否则应施打麻疹、腮腺炎、德国麻疹(MMR)疫苗。而为防治麻疹及德国麻疹境外移入,自2009年1月起,针对外籍人士办理居留或定居健康检查时,再增列应检查项目为麻疹及德国麻疹之抗体阳性检验报告或预防接种证明。
- 常规预防接种时程:出生满12个月及国小一年级各接种一剂MMR疫苗[2]。
病人、接触者及周遭环境之处理
A、病例通报:当医师发现疑似德国麻疹或先天性德国麻疹症候群个案时,应逐案填写法定及新兴传染病个案(含疑似病例)报告单,向该地方县市卫生局(所)通报;或迳自“传染病通报系统WEB版”医师诊所版进行网路通报。
(1)德国麻疹
- 通报定义:符合前述德国麻疹病例定义之“临床病例”或“实验室诊断”,即可迳行通报。
- 通报时限:24小时内通报。
(2)先天性德国麻疹症候群
- 报定义:符合前述先天性德国麻疹症候群病例定义之“临床病例”或“实验室诊断”,即可迳行通报。
- 通报时限:一周内通报。
为持续追踪以确定是否有CRS个案发生及找寻可能之病例,除已运用国民健康署出生通报系统资料,积极办理监视作业,另为扩大CRS之监视广度,精确掌握国内CRS病例发生情形,自民国103年起,针对国健署定期提供之新生儿听力筛检听损确诊个案,进行新生儿筛检血片剩馀检体之德国麻疹IgM检测。
B、隔离:
- (1)于医院或机构内,应将患者安置于单人房,并避免与怀孕妇女及未具免疫力之幼儿接触。
- (2)疑似(尚未确诊前)或确诊个案应隔离至出疹后7天,才能返回学校或工作场所。
- (3)团体机构中(如:军营、外劳宿舍…等)如发生德国麻疹流行,建议应暂时停止休假、外出或局限活动地点,以减少传染给其眷属之机会,直至没有新病例出现21天后(最长一个潜伏期)为止。
- (4)先天性德国麻疹症候群病婴,可长期排出病毒至1岁左右,故此期间仍需隔离,避免与怀孕妇女及未具免疫力之幼儿接触,住院期间应由具有抗体之医护人员照顾,除非个案在出生3个月以后的咽喉和尿液检体病毒培养阴性为止。
C、德国麻疹个案接触者调查及自主健康管理应注意事项
- (1)对于疑似德国麻疹病例,应立即进行疫情调查,掌握个案在出疹前7天至出疹后7天内(可传染期)之接触者,并确认其中是否有怀孕妇女,特别是怀孕初期者。
- (2)对于孕妇接触者应确认其德国麻疹免疫力,如不具德国麻疹免疫力,于自主健康管理结束后,应请孕妇在产后,尽速持德国麻疹抗体检查阴性证明,至各卫生所或预防接种合约医院诊所,接种1剂麻疹腮腺炎德国麻疹混合疫苗(MMR疫苗)。
- (3)德国麻疹个案接触者自最后1次接触日起往后推算21天内,应做好自主健康管理,接触者自主健康管理期间应注意事项及追踪管理原则如下:
避免接触孕妇、小于1岁婴儿、尚未完成MMR疫苗接种之幼童、或免疫不全病人。
自主健康管理期间仍可正常生活,但应避免出入公共场所、医院或人多拥挤的地方,并尽量佩戴口罩。
每日量测体温1次,注意是否出现疑似症状。
如出现任何疑似症状如轻度发烧、出疹、全身倦怠、鼻炎、结膜炎、耳后淋巴结、颈后淋巴结肿大、关节痛或发生关节炎等,应主动回报卫生单位,由卫生单位协助或安排就医,就医时应全程佩戴口罩,并告知医师有德国麻疹个案接触史。应发给每位孕妇接触者“德国麻疹接触者自主健康管理注意事项”,并依该注意事项妥为卫教,另于其自主健康管理期间,卫生单位应每日追踪其健康状况,如出现疑似症状,应尽速安排就医并通报。
孕妇接触者需要特别注意: 确认自己是否具有德国麻疹免疫力,孕妇第一次产前检查项目包括有德国麻疹抗体检测,如果检查结果阳性,就代表具有德国麻疹免疫力,如果尚未做过检查,可至医院抽血检验。如果已经具有德国麻疹免疫力,感染德国麻疹的机率极低,可以不用担心。如果没有德国麻疹免疫力,需于产检时告知医师,并请医师评估。如自主健康管理期间未出现任何疑似症状,需按时接受产检与例行性检查。如果出现疑似症状,请告知产检医师。未具德国麻疹免疫力且未感染德国麻疹者,应于产后尽速持德国麻疹抗体检查阴性证明,至各卫生所或预防接种合约医院诊所,接种 1 剂 MMR 疫苗。
D、孕妇若于怀孕期间疑似感染德国麻疹,或经产检呈德国麻疹IgM阳性者,应予以通报,卫生局(所)防疫人员除进行后续防治工作(如疫情调查、采检、病历送审…)外,并应监视至孕期结束;对其娩出之胎儿亦应进行相关检体采集(脐带血/血液及尿液)送验及进行后续病例审查作业,以厘清孕妇及胎儿是否感染。
E、 女性于接种MMR疫苗后4周内应避免怀孕,但疫苗施打后4周内发现怀孕,不应被视为中止怀孕之适应症。
大流行期措施
- 1、监视:为掌握德国麻疹疫情,应加强疑似病例与确定病例监视,及感染源追踪与调查。在第一个个案确定后,除例行调查外,建议亦采回溯性调查6周前的疑似个案(如:查阅辖区医疗院所就医者病历纪录、工作场所或学校缺席个案、该辖区有进行采检检验者)是否有任何疑似德国麻疹症状;如果大流行已被确定,回溯性调查应持续进行,找出可能的疑似个案,直到没有确定个案被发现为止。其相关接触者之健康监视,应直到最后一例发病个案出疹后6周(二倍最长潜伏期)。*
- 另应提高高危险地区及邻近县市之CRS主动监视,于最后一例德国麻疹个案确诊后9个月内,加强注意是否有1岁以下之疑似CRS个案,以发现可能病例。在怀孕妇女监视方面,应加强辖区孕妇于最后1例发病出疹个案6周内避免接触任何出疹的个案或必要时限制活动(如:工作或上学…等),及按时接受产检与例行性检查(如:第一孕期德国麻疹抗体之检验)之重要性,若经产检检验无德国麻疹抗体者,应注意孕程之健康状况,并提醒于产后接种德国麻疹相关疫苗,以免遭受感染;当孕妇于孕程中出现任何德国麻疹疑似症状时,医师应特别注意其胎儿健康状况,并进行适当医疗处置。*
- 2、通报:加强医师及相关防疫人员对疑似病例与确定病例之通报,除符合德国麻疹通报定义外,对有发烧及下列症状:“出疹、颈部或头部淋巴结肿大、关节炎/关节痛”之一者,都应注意诊治及通报。
- 3、检验:发现任何疑似病例与确诊病例,均需进行相关检体采集及送验。
- 4、隔离:疑似病例(尚未确诊前)与确定病例均需隔离至出疹后7天。
- 5、预防接种::若疫情恐有扩大之虞,针对易感性接触者建议在暴露后3天内尽早接种疫苗,以控制病毒传播。如接种完后7~10天内,有出现疑似德国麻疹症状(如:出疹、咳嗽、鼻炎、发烧、颈部淋巴结肿大或关节炎/关节痛..等)应尽速进行相关防治措施(如:戴口罩至出疹后7天、注意个人及环境卫生…等)及采集相关检体(血液、咽喉拭子及尿液)送验,俾利进一步厘清是否为真正感染或疫苗引起。
- 6、告知医疗机构及社会大众德国麻疹流行情形,以便发现并保护易感性怀孕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