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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89年12月,1996年11月与广东省注册审计师协会合并对外统称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法管理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团组织。本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1]协会的地方性组织,行政上受广东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

协会宗旨:

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包括:为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主要职责:

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有关事宜,监督、管理其执业情况;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监督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贯彻实施;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组织和推动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展国际交往活动;指导地方协会工作;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内设机构:秘书[2]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内设机构包括综合部、监管部、考试培训部、会员部、信息部5个职能部门。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修订案)

(2015年6月18日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全称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GDICPA。

第三条 本会是广东省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对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本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会员服务,监督会员保持执业质量、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成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群工作。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地址:广州市东风中。

路481号粤财大厦17、18楼,邮政编码:510045。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广东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注册会计师注册及会员管理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合并和整改等提出意见;

(四)监督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贯彻实施;

(五)制定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各项自律管理制度

(六)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指导、检查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化运作;

(七)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行业惩戒,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八)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广东地区考务工作;

(九)组织和推动会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相关知识的培训;

(十)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十一)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十二)协调行业内外关系,优化执业环境;

(十三)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宣传注册会计师事业,提升行业形象;

(十五)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等活动;

(十六)指导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财政等行政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依照规定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与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广东省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按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四)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五)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在执业或涉及诉讼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时,获得本会在能力范围内提供的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履行入会手续,领取团体会员证;

(三)传达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

(五)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建立内部治理机制,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七)教育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规则;

(八)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九)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十)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及代收执业会员个人会费;

(十一)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和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团体会员的登记变更,换发团体会员证;已注销或被财政部门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团体会员资格自然取消,并注销团体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拟订,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