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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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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由广州市具有从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经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盈利[1]性社团法人。协会接受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的业务管理。

协会业务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标准、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

(二)、围绕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调研,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要求并提出建议。

(三)、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信息,编辑出版行业刊物、书籍资料,组织行业学术交流[2]活动,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

(四)、组织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行业组织与民间团体的友好往来活动,开展经济技术及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五)、组织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的业务、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授权的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资质管理、经纪人注册管理等具体工作及其他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加强会员的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并进行检查监督,提高行业的品牌意识,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入会方法

凡承认协会章程并承担会员义务,自愿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热心行业协会工作,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行业的单位、个人,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协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英文译名英文译名为Guangzhou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Agents,缩写为:GARE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广州市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士自愿联合结成,是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宣传国家省、市的房地产政策;研究探讨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理论与实践;满足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350号瑞兴大厦26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围绕房地产中介市场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研究;

(三)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收集、传播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信息,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办好网络交流平台,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

(四)加强提升会员的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的研究。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五)经注册并在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的房地产中介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六)与房地产中介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七)从事房地产中介专业研究、教学的人员或与房地产中介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员,经推荐审查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本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