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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1]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2],研究拟定巴彦淖尔市公安工作的政策,草拟市公安工作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订对策。

(三)组织、指导侦查工作,协调处置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

(四)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进行治安、户政、出入境、交通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监管场所的管理和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承担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管理市看守所。

(六)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法制建设和执法工作。

(七)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指导全市公安机关通信建设。

(八)领导全市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指导、监督全市公安、边防、消防、武警工作。

(九)负责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拟定全市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和宣传规划,监督落实情况;查处、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负责全市公安装备的规划及实施。

(十)指导林业和水利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实行主管部门和公安局双重领导体制,业务工作以公安局领导为主。

(十一)严历打击遏制经济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国家、法人公民的合法经济权益,维护全市经济秩序。

(十二)组织实施对来巴彦淖尔市视察工作领导人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负责打击、侦破全市的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案件。

(十四)负责全市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履行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责,承办市委、政府和自治区公安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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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