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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监察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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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监察委员会是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31日上午,安徽省委书记李锦斌和安徽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刘惠共同为安徽省监察委员会揭牌,安徽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标志着安徽省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挂牌成立。

会议纪要

2017年12月20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会议决定: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于2018年1月下旬在合肥召开。将首次选举产生省(市、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1](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2]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现任领导

主任

刘海泉

副主任

汤春和、刘大群、唐汝平、桂青

委员

徐礼国

所获荣誉

2021年9月,入选“2017-2020年度安徽省直机关无偿献血先进集体”候选对象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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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1月31日上午,安徽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安徽坚决落实中央部署,全面如期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组建挂牌。省委书记、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李锦斌,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惠共同为省监察委员会揭牌。省委副书记信长星,省领导陶明伦、姚玉舟、沈素琍、薛江武出席。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纪委合署办公,在党委的统一决策、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安徽省监察委员会的正式成立,意味着安徽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迈出了关键一步、站稳了第一台阶,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全省各级纪委、监委将坚决按照中央精神及省委要求,加快思想融合、工作磨合、力量整合,把握“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新要求,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能,进一步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