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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1]

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保密、信息、宣传工作;负责机关、社会保险管理局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2]的落实情况;承担行政复议等法律性事务;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承担依法行政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和社会保险管理局财务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各项专项资金的安排建议并监督管理;承担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初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四)公务员局

贯彻实施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并指导、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本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并指导实施。

(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备案事宜;审核全区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外国专家局

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政策和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宁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有关智力引进的对外联络工作,协助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负责引智经费资助的外国专家聘请计划的审核报批和国家批准的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外国专家智力引进和管理;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企业(不包括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

(七)创业与就业促进处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劳动者平等就业政策建议;指导和规范全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并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承担自治区就业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八)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境)外、区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编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拟订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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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