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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营养学会成立于1978年,当时隶属中华医学会天津分会,为二级学会。1993年9月天津市科协批准为一级学会。由天津市科协领导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号:津法社证字第700号。

学会首届理事长为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学环境医学研究所顾景范教授。1998年8月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连任。2003年9月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改选原天津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傅金茹主任营养师为理事长。挂靠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学会概况

天津市营养学会本届理事会的领导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名誉理事长:顾景范,田惠光

理事长:付金茹

副理事长:程义勇,黄国伟,田长英,杜智,齐玉梅

秘书长:齐玉梅(兼)

根据学会的宗旨,学会非常重视学术活动、科普工作及人才的培养提高。理事各有分工,有负责学术的、科普的、组织及人员培训的,理事长抓全面工作,秘书[2]长负责日常工作,经常召开常务理事会,共同商讨工作,每年写出工作总结和制定出下一年工作计划。学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会日常工作。学会工作有序而高效地开展。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天津市营养学会。英文译名为Tianjin Nutrition Society(缩写TNS)。

第二条 天津市营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天津市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与营养科学相关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在学术活动中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科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83号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举办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跨学科的横向联系,开展继续教育。

(二)支持会员进行科学研究,撰写学术论文,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

(三)进行科学普及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营养知识。

(四)关心与促进营养科学专业教育的发展,在培养人才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发现和推荐优秀营养科技人才,奖励营养学优秀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 (六)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志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主管技师、主管营养师、工程师等以上相应技术职务资格的营养及有关科学技术人员。

2、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营养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4、非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八年以上,并已具有医师、技师、营养师等相应职务资格者。

5、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6、本会业务范围相关的企事业、科研、教学、医疗预防单位。

第八条 入会手续。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会员证。单位会员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 有权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学术活动,有权取得各项证书及奖励;

4、 有权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刊物、学术资料和学术活动信息;

5、 有向学会提出请求从事科学技术活动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的必要支持的权利;

6、 向学会申请优先取得咨询并解决本单位生产技术问题;

7、 可以申请本会对其产品进行推荐或监制;

8、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积极从事营养科学技术活动,按期交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后召开,报天津市科协审查,并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订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后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制定本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 决定副秘书长;

(九)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除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以外的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天津市科协审查并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天津市科协审查并经天津市社团会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聘用秘书若干人及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对创建和发展我市营养科学有卓越贡献的老科学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聘为名誉理事长、顾问、荣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和天津市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天津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天津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天津市科协和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报请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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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法人资格怎么确定,找法网,2021-12-03
  2. 如何做好秘书工作,聚优网,202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