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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天津市滨海新区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对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负责;在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滨海新区,天津市下辖的副省级区、国家级新区和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务院批准的第一个国家综合改革创新区[1]

新区简介

天津市滨海新区位于天津东部沿海,常住人口300万,面积2270平方公里,海岸线长153公里,管理5个国家级开发区和21个街镇,是北方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正式纳入国家发展战略。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批准滨海新区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确定了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即:依托京津冀、服务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努力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逐步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

2009年底,根据国务院的批复,滨海新区行政区成立,组建了区级领导机构,设置了全国同类行政区中部门最少、人员最精简的工作部门。2013年9月,启动实施新一轮管理体制改革[2],按照“大部制、扁平化、强基层”的要求,进一步构建了“行政区统领,功能区支撑,街镇整体提升”的管理架构。

主要职责

1、执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9、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10、办理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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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
滨海新区人民纪录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