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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气象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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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气象学会成立于1978年,2014年12月换届产生第九届理事会。天津市气象学会是天津市气象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公益性的地方学术性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学会挂靠在天津市气象局,在学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活动,同时受天津市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学会的指导。学会秘书处设综合协调部、学术交流部、科学技术普及部、培训部、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工作机构,学会秘书处设在天津市气象局内。

目录

业务范围

学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努力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2)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水平;(3)普及气象科学知识,传播先进科学技术;(4)接受委托进行科技政策、规划、科研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及技术职务水平的评议;(5)开展继续教育,帮助会员充实新知识,进行技术培训和开展青少年气象科技活动;(6)加强兄弟学会间的联系,发展交叉学科[1]之间的组织协作;(7)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决策咨询、科技咨询、成果转让、技术推广服务;(8)发展同国内外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及学术交流活动;(9)编辑气象科技文献、气象科技和科普刊物。举办为气象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科技活动;(10)向有关部门反映气象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会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气象科技工作者,倡导鼓励会员和广大科技工作者遵守科学道德,发扬协作精神,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下设机构

学会设6个专业委员会和2个工作委员会,分别为:天气与海洋气象专业委员会、气候与农业气象专业委员会、城市环境气象专业委员会、综合探测与网络通讯专业委员会、人工影响天气专业委员会、防御雷电灾害专业委员会、气象科学普及工作委员会、青年气象科技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气象学会章程草案(节选)

(2014年12月24日天津市气象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为天津市气象学会,英文译名是Tianjin Meteorological Society,缩写为TMS。

第二条 天津市气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天津市气象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公益性的地方学术性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气象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气象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气象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气象科学技术与经济的有机结合,促进气象科学知识普及。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气象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主管单位是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天津市气象局,业务活动受天津市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学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天津市气象局内。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100号,邮政编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努力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助手;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水平;

普及气象科学知识,传播先进科学技术

接受委托进行科技政策、规划、科研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及技术职务水平的评议;

开展继续教育,帮助会员充实新知识,进行技术培训和开展青少年气象科技活动;

加强兄弟学会间的联系,发展交叉学科之间的组织协作;

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决策咨询、科技咨询、成果转让、技术推广服务;

发展同国内外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及学术交流活动;

编辑气象科技文献、气象科技和科普刊物。举办为气象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科技活动;

向有关部门反映气象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会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气象科技工作者,倡导鼓励会员和广大科技工作者遵守科学道德,发扬协作精神,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学科业务、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四)个人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担任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及其它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气象和有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2)取得硕土或以上学位的气象和与气象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3)气象和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工作一年以上,大专毕业工作三年以上,中专毕业工作五年以上,在科研、教学业务,企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工作并且具有相当学术水平者;

(4)虽非正式院校毕业,但在气象业务岗位工作十年以上,具有一定经验和学术水平的气象和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五)单位会员:凡依法登记并与本会专业有关,且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人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

(七)单位会员应协助本会开展学术和科普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