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报关协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大连报关协会是经辽宁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赢利性行业组织,是中国报关协会常务理事单位,辽宁省民间组织发展促进会副会长单位。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大连海关。
协会宗旨
协会接受海关和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海关总署和中国报关协会的指导和协调。
协会的宗旨是: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大连关区报关行业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指导报关企业的经营活动协调报关行业与相关行业、政府部门及进出口企业的关系;规范报关行业行为,制止非法经营与不正当竞争,维护报关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推动报关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报关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市场竞争能力;维护报关行业的声誉与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和大连关区报关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名称:大连报关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Dalian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简称DLCBA)。
第三条本协会是由在大连关区注册或备案的报关企业、收发货人单位和熟悉报关业务、热心报关事业的团体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地区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赢利性行业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大连关区报关行业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指导报关企业的经营活动协调报关行业与相关行业、政府部门及进出口企业的关系;规范报关行业行为,制止非法经营与不正当竞争,维护报关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推动报关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报关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市场竞争能力;维护报关行业的声誉与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和大连关区报关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协会遵守国家宪法[1]及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对本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维护社会及集体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辽宁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为大连海关,本协会接受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大连海关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人民路7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负责对大连关区报关行业的监督指导,自律管理、沟通协调、市场调研、咨询服务、业务交流、人员培训。
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报关行业的管理;
(二) 调查研究大连关区及国内外报关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建立相应的报关行业服务网络和资料库,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政策咨询、业务咨询、法律咨询服务,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提供建议;
(三) 代表本行业协调与相关行业、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了解会员的业务经营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向政府部门和有关行业团体反映会员的要求与建议,积极协助解决问题,维护行业声誉,保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负责制定行业自律准则,规范报关行为和作业秩序,制止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维护报关服务市场的经营秩序,提倡行业道德操守;
(五) 组织本行业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服务水平与市场竞争能力;
(六) 收集整理报关行业信息,组织相关的业务研讨会议,依据国家规定出版会刊和专业刊物;
(七) 代表本协会参加全国性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会议,与全国和地区的同行业组织建立业务联系,促进相互合作与交流;
(八) 承担政府部门、海关及中国报关协会相关团体和会员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实行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实行自愿的原则,凡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加入:
(一) 依法成立的地区性、行业性企业协会,研究对外贸易、海关业务的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等;
(二) 在大连关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关企业及备案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三) 具有丰富的海关业务知识、报关业务知识,热心报关事业的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出入会申请书(个人入会需有本会会员的介绍材料或所在单位的推荐材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享有本协会提供的书刊、信息资料及业务咨询、培训考核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要求协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的业务问题;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进出口政策,严格按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关活动;
(二)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规定,服从协会的协调和管理,维护行业的信誉和权益;
(三) 接受协会的年度审计,向协会提供真实的业务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提供业务论文,调查报告及工作建议;
(四)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承办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一) 不履行义务,不承担协会交办的工作或违反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经教育批评无效的;
(二) 严重损害行业利益和声誉的;
(三) 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的。
参考文献
- ↑ 法律法规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搜狐,2020-11-25
- ↑ 3分钟学法(55)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搜狐,202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