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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政的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1];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市与区市县(先导区)的分配政策。

(二)拟定市财政发展计划;受市政府委托,编制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执行市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市各项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政专户。

(三)提出地方税收立法计划,与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审议上报有关地方税收法规草案;根据全市财政预算安排,拟定税收收入计划。

(四)组织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拟定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拟定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

(五)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各项公共支出;贯彻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拟定并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及制定需要全市或市本级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

(六)监管市土地管理部门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缴库;负责土地管理部门的经费供应和财务管理;审核各项土地收益的支出,指导各区市县土地收益的管理工作。

(七)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公用企业和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督国有企业产权收入和其他收益纳入预算管理工作。

(八)管理和监督市财政的各项经济发展支出,审核市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市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

(九)管理和监督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拟定和执行市政府内、外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有关部门、银行对我市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有关业务。

(十一)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企业分行业的会计制度;制定有关会计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监督财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事项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审核和管理国家赔偿费用。

(十三)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宣传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财政局设21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法规处、行政财务处、预算处、国库处、监督检查局、企业处、非税收入管理处、农业处、社会保障处、会计处、基本建设处、债务金融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土地收益管理处、政府资产处、政府采购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

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

其他事项

(一)与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大连中心支行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市级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货币政策,形成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二)税政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起草市管理权限内的税收规章草案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市地税局具体起草市管理权限内的税收规章草案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这些事项由市财政局组织审议后与市地税局共同上报和下发。市地税局负责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局备案。

(三)市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2]实行具体管理。

(四)市财政局根据本规定,提出各内设机构的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置方案及工勤编制数额,报市编委办批准。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