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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模 |
中文名: 城市规模 用途: 衡量城市大小 |
按城市聚居人口大小可以区分城市规模大小,各国的具体分级标准不尽一致。我国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
国务院于2014年11月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新标准增设了"超大城市"。截至2014年末,六座超大城市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1]
基本介绍
衡量城市大小的数量概念,包括城市人口规模与城市地域规模两种指标,通常人口规模是衡量城市规模的决定性指标(因为城市地域规模会随着人口规模的变化而变化)。
由于城市的地理界线和行政界线的不一致,以及城市可能有的不同空间尺度的概念,因此一个城市可能会有几个不同的城市规模。例如纽约,就有市区、纽约都市细分区、纽约-北纽泽西-长岛都市统计区等几个相关城市人口规模统计数字。
划分标准
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但是这部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而同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没有设定城市规模的条文。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尚未从立法的层面对大中小等城市规模概念进行定义。
2010年,由中国中小城市科学发展高峰论坛组委会、中小城市经济发展委员会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出版的依据,50万~100万的为中等城市,100万~300万的为大城市,300万~1000万的为特大城市,1000万以上的为巨大型城市。
中小城市绿皮书指出,城乡人口流动频繁,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之间的界限模糊化,城市人口规模迅速膨胀,许多县级城市(包括县级建制市和规模较大的县的中心城镇)的市区常住人口已经达到或超过20万、50万的临界值。城市化的高速发展使原有的城市划分标准已经不适应现实的需要。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对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规模统计
同样存在若干口径:包括辖县的市行政区人口、市区人口、市区非农业人口。其中前两个根本无法反映城市人口规模的大小,如果引用这两个数据进行城市人口的判断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例如判断重庆市是一个3000多万人的城市。第3个是中国城乡户籍分离制下的统计口径,是当前衡量城市规模最为合理的一个统计口径,但问题在于,1,有理论认为城市人口应当也包括城市周围参与城市生活的从事农业的人口,但这个统计口径将所有农业人口排除。2,不反映流动人口状况,因为按户籍人口统计,所以常年外出的人口亦统计进原户籍所在城市的人口,而一些大城市中大量的常住且参与城市生活的外来流动人口(包括户籍在农村的人口)被排除在外。3,其范围仍是行政市区,对于某些行政市区远远大于地理市区的城市,尤其对于中国某些由原来的县整体转为市区的市来说,这个统计地域远远大于实际城市的范围,在这个范围上所作的统计,尽管是对非农业人口的统计,对于城市人口规模来说,仍可能导致较大的误差。中国尚无能够正确反映城市规模的地域概念和统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