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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民政局,位于吕梁市,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

机构简介

根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吕发[2009]32号),设立吕梁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职能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职责。

(三)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有关社会中介机构

(四)增加农村村务公开指导协调职责,将农村村务公开相关职责从农经部门划入。

(五)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表彰的职责。

(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监督实施民政事业地方性规章、办法和规范性文件;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级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为民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基层对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优待抚恤工作,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负责评残、追烈和烈士褒扬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支持部队建设和部队参加地方建设的工作。

(五)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导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管理、服务保障工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管理、分配中央、省、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社会捐助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指导全市建立和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指导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八)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县级、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上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包括县级)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一)负责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落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负责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指导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组织指导慈善事业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落实婚姻、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办涉港澳台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各类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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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