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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执法局臂章原图链接来自 搜狐 的图片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合肥市政府下属的一个组织,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手段,组织草拟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容环境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主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1],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停车督管等。

目录

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市容环卫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拟订有关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阶段性中心任务;组织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城市管理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编制市容环卫等配套公用设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科学研究,指导城市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三)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考评和城市管理政府目标考核工作。

(四)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负责行业领域内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集中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集中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2]、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露天娱乐场所、沿街商业门点产生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流动无照摊贩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不含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市区范围内涉及宾馆、旅馆、餐饮、娱乐、沐浴、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共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六)监督管理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培训和综合考核。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当和应受理而不受理的行为,作出更正或直接查处;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承担跨区域、重大复杂、重要区域案件等市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组织专项、重大执法活动;。

(七) 负责市容管理工作。负责沿街建筑物立面容貌和沿街景观的管理;监督管理占用城市空间而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承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负责户外广告等设施的安全监管。

(八) 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指导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实施;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市级行政许可及环卫企业资质审批;负责垃圾(粪便)集中处理的运营、管理及建筑工地渣土、固体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九) 参与城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市容环卫等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十)负责市级城市管理经费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参与研究、下划区级养护维修资金。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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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