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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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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业协会于2003年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主管单位为南京市文化局。在南京13个区县设立办事处,拥有会员企业近千家,理事企业50家。 协会[1]的业务范围:组织会员学习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提出行业发展的建议和要求;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会员与管理部门之间发生的矛盾进行调解,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组织会员就网吧业的发展、运作及前景进行研究、交流;收集、整理信息,为会员提供增值服务,促进会员业务发展,增加网吧的经济效益。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用“三个代表”作为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政策法令,执行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发挥社团在信息服务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2]信息化事业的发展,为政府、社会和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文化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游府西街8号1号楼21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进行学习培训本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互联网业务知识,积极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总结经验,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促进协会会员的业务发展。

(二)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政府委托,协助进行行业准入资格审查,协助职能部门制订本行业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行业价格自律、协调、监督,提供公信证明;制定并监督执行行约行规,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正面宣传力度,鼓励、引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规范、守法、文明经营,城信服务。增强行业自律。建设文明网吧,提倡文明上网,倡导创建文明网吧,塑造南京网吧行业新形象。

(四)提供行业培训、服务咨询,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组织招商推介;协助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五)组织会员就行业的发展、运作及会员关心的内容进行研究、交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会员建议和要求。密切注意互联网最新科技发展动态,积极引进实用先进科技成果,踏实工作,多做实事。

(六)代表行业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

(七)提倡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执行行约行规,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违规处罚的执行情况。

(八)开展行业调研和统计、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为会员提供服务。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网吧会员、企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凡具有国务院363号令中规定特征的营业场所均应加入协会,其它企事业单位自愿加入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领取章程。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互联网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互联网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名誉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由上一级部门有关人员担任,设专职副理事长一名,专职副秘书长一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对与本会有密切联系的国内外知名的院士、大师、专家、教授,在取得本人的同意,经理事会批准后,聘为本会名誉会长。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内,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事先接受财务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京市文广新局批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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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