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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克儁

圖片來自FreeJournal

基本資料

性別
出生 (1893-) 1893年-

劉克儁生於(1893年-?)[1]卓吾[2]字卓吾,江西省安福縣人,中華民國法學家、政治人物。[1]

生平

劉克儁早年入北京大學法學院學習[3]。後來,劉克儁曾任德國慕尼克大學法學教授。

  • 1928年,出任國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員。後來曾任考試院法規委員會委員。[1][4]
  • 1929年12月立法院長胡漢民擬具《民事調解條例草案原則》,經過政治會議審查後提交立法院。提案中的六項原則被增加至七項,送交立法院討論。立法院第43次會議議決之後,交付立法委員劉克儁、蔡瑄羅鼎起草。
  • 1930年1月11日,《民事調解法》16條通過,1月20日公佈,1931年1月1日施行。[5]
  • 1930年,在捷克斯洛伐克布拉格召開第十屆國際監獄大會,國民政府派劉克儁為代表參加。[6]
  • 1930年12月6日,《民法》第四編親屬公佈;12月22日,《民法》第五編繼承公佈。立法院乃令立法委員林彬羅鼎、劉克儁起草《人事程式法》。他們討論後認為,人事訴訟程式屬於民事訴訟程式的一部分,應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部分,故擬“人事訴訟程式”草案,作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四章。立法院第129次會議通過了該章草案,1931年2月13日由國民政府公佈。[5]
  • 1931年12月,國民政府令劉克儁、郗朝俊等人組織刑法委員會,修訂刑法(顧問為寶道賴班亞)。
  • 1934年修訂完畢,1935年7月1日施行。[7][8]
  • 1934年4月,因《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式各規定,有過於繁雜者,亦有尚嫌疏漏者,於訴訟人既多不便,而法院結案亦不免因之延滯……”,司法行政部擬定修正草案9編639條,呈請行政院轉諮立法院命議。立法院第三屆第55次會議初讀草案,決議交立法委員羅鼎、劉克儁、林彬、史尚寬瞿會澤審查。
  • 1934年7月,羅鼎等立法委員開始討論司法部所擬《修正民事訴訟法草案》。同年11月26日,完成《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共9編12章636條。立法院第二屆第85次會議通過,國民政府1935年2月1日公佈。此後,立法院又委託羅鼎等上述5位立法委員起草《民事訴訟法施行法》,該法於1935年5月10日公佈。依該法規定,《民事訴訟法》於1935年7月1日施行。[5]
  • 1946年,劉克儁成為制憲國民大會代表[9]
  • 1948年7月14日監察院同意中華民國總統提出之大法官江庸燕樹棠黃右昌郗朝俊張式彝李伯申胡伯岳洪文瀾張于潯林彬、劉克儁、沈家彝十二人(未同意者有史尚寬等五人)。劉克儁被任命為司法院大法官[10]

參考資料

  1. 1.0 1.1 1.2 裴艳,留学生与中国法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31页
  2. Who's Who in China, 5th ed. Shanghai: The China Weekly Review. 1936.
  3. 罗章龙,椿园载记,東方出版社,1984年,第49页
  4. 刘寿林等编,民国职官年表,中华书局,1995年
  5. 5.0 5.1 5.2 吴泽勇,动荡与发展:民国时期民事诉讼制度述略,现代法学2003年01期. [2013-06-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25). 
  6. 王志亮,中国监狱学世纪嬗变与反思展望,现代法学2001年06期
  7. 梁根林、何慧新,二十世纪的中国刑法学(上),中外法学1999年02期[失效連結]
  8. 赵秉志、姚建龙,废除死刑之门——未成年人不判死刑原则及其在中国的确立与延伸,河北法学2008年02期
  9. 國民大會實錄,南京:國民大會秘書處編,1946年
  10. 郭廷以,中华民国史事日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