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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审计局兴安盟行政公署组成部门,是兴安盟行政公署的审计机关。在兴安盟行政公署的领导[1]下,受自治区审计厅的审计业务领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负责对旗(县、市)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

机构简介

兴安盟审计局于1984年8月成立。现在局机关内设8个审计业务科室,3个行政管理科室,2个事业单位,共有干部职工41人,其中公务员25人,事业编制人员16人。研究生学历1人,本科学历21人,大专学历18人,具有审计师等中级职称19人,高级审计师1人。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审计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制订兴安盟地区财经审计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旗(县、市)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

(二)向兴安盟行政公署报告和兴安盟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兴安盟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兴安盟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旗县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兴安盟所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5、兴安盟各级部门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相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盟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兴安盟行政公署提交兴安盟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兴安盟行政公署委托向兴安盟人大工作委员会提出兴安盟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兴安盟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兴安盟行政公署的规定,组织对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兴安盟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七)负责指导和监督兴安盟地区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兴安盟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内部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与旗(县、市)委、政府共同领导旗()审计机关,协同办理旗(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九)承办盟委、盟行署和自治区审计厅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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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领导介绍,兴安盟审计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法律图书馆 2006-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