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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原图链接来自 找法网 的图片

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 简称1963年《东京公约》。由国际民航组织召集外交会议于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1969年12月4日生效。已有100多个国家参加这个公约。签订这个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国际飞行中在飞机上发生劫持等非法暴力行为的处理原则。为此,公约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动,包括对航空器内违反刑法的罪行以及危害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危害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管辖问题作了规定。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对该公约进行了修订[1]

公约简介

规定下列国家有权行使管辖:航空器登记国、罪行在该国领土上具有后果、罪犯或受害者是该国居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以及罪行危及该国的安全等等。公约赋予机长、机组人员及乘客以保护航空安全和维持良好秩序和法律的权利。规定机长有足够的根据认为某人在航空器内进行或准备进行犯罪行为或上述其他行为时,可以对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这个公约是为劫持事件首次制定的一个条款,并对被劫持飞机的恢复管理作出规定,但并没有以空中劫持作为主要对象,因而未能解决由于空中劫持而产生的许多问题。

中国于1978年11月14日交存加入书,1979年2月12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以后,国际民航组织在该公约的基础上于1970年和1971年先后签订了另外两个公约,一是《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2]),另一是《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这3个公约即是通常所说的关于防止劫持飞机的3个国际公约。

公约的范围

第一条

一、本公约适用于:

(一)违反刑法的罪行;

(二)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二、除第三章规定者外,本公约适用于在缔约一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犯罪或犯有行为的人,无论该航空器是在飞行中,在公海上,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上。

三、在本公约中,航空器从其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都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

四、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用的航空器。

第二条

在不妨害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下,以及除非出于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需要外,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准许或要求对政治性刑法或对以种族或宗教歧视为基础的刑法的犯罪,采取某种措施。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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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