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航空器內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
《關於在航空器內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 (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 簡稱1963年《東京公約》。由國際民航組織召集外交會議於1963年9月14日在東京簽訂,1969年12月4日生效。已有100多個國家參加這個公約。簽訂這個公約的目的,是為了統一國際飛行中在飛機上發生劫持等非法暴力行為的處理原則。為此,公約對航空器內的犯罪行動,包括對航空器內違反刑法的罪行以及危害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或財產的安全、危害良好秩序和紀律的行為管轄問題作了規定。2014年,《蒙特利爾議定書》對該公約進行了修訂[1]。
目錄
公約簡介
規定下列國家有權行使管轄:航空器登記國、罪行在該國領土上具有後果、罪犯或受害者是該國居民或在該國有永久居所以及罪行危及該國的安全等等。公約賦予機長、機組人員及乘客以保護航空安全和維持良好秩序和法律的權利。規定機長有足夠的根據認為某人在航空器內進行或準備進行犯罪行為或上述其他行為時,可以對其採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這個公約是為劫持事件首次制定的一個條款,並對被劫持飛機的恢復管理作出規定,但並沒有以空中劫持作為主要對象,因而未能解決由於空中劫持而產生的許多問題。
中國於1978年11月14日交存加入書,1979年2月12日該公約對中國生效。
以後,國際民航組織在該公約的基礎上於1970年和1971年先後簽訂了另外兩個公約,一是《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簡稱《海牙公約》[2]),另一是《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簡稱《蒙特利爾公約》 )。《東京公約》、《海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這3個公約即是通常所說的關於防止劫持飛機的3個國際公約。
公約的範圍
第一條
一、本公約適用於:
(一)違反刑法的罪行;
(二)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載人員或財產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紀律的行為,無論是否構成犯罪行為。
二、除第三章規定者外,本公約適用於在締約一國登記的航空器內的犯罪或犯有行為的人,無論該航空器是在飛行中,在公海上,或在不屬於任何國家領土的其他地區上。
三、在本公約中,航空器從其開動馬力起飛到着陸衝程完畢這一時間,都應被認為是在飛行中。
第二條
在不妨害第四條規定的條件下,以及除非出於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或財產的安全需要外,本公約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被解釋為準許或要求對政治性刑法或對以種族或宗教歧視為基礎的刑法的犯罪,採取某種措施。
視頻
關於在航空器內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論2014年《蒙特利爾議定書》對1963年《東京公約》的修訂 優先出版,豆丁網,2016-08-05
- ↑ 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海牙公約》,中國新疆,2014-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