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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审计厅是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主管全省审计业务工作,实行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双重领导体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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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内设财政审计处、金融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 云南省审计厅 、社会保障审计处、经贸审计处、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外资运用审计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经济审计处、社会管理审计处、行政执法审计处、建设交通审计处、农林水审计处、劳动人事民政审计处、外事民族宗教审计处等16个业务处室,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老干部工作办公室、法制处,计算机技术中心、服务中心、内部审计协会等9个综合处室。

审计机关

(一)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包括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情况、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等。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2、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3、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4、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三)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

(四)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应当持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查询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五)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何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六)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下列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1、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以及物资;

2、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3、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实物;

4、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家资产取得的收益;

5、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七)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挪用、滥用或者非法使用贷款资金的,可以建议有关的国有金融机构采取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相应措施。

(八)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2]

1、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

2、社会公众关注的;

3、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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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