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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组织发展工作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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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组织发展工作委员会组织发展工作委员会(简称“组织工作委员会”)是中国科学院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1](简称“院老科协”)负责协会组织发展的指导、协调机构,接受中国科学院离退休干部工作局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其职责是

1、负责联系中国科学院京区单位协调成立中国科学院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分会的工作;

2、负责联系和指导院老科协各分会的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3、负责联系和督促院老科协各分会的领导班子换届工作;

4、协助本协会执行理事长做好协会领导班子换届及届中领导班子成员个别调整的工作;

5、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任:项国英

联系方式:院老科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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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离退休干部工作局关于加强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及中央领导同志对老科协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新时代我院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组织建设工作,进一步发挥我院广大老科技工作者的积极作用,依据中组部关于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2]兼职和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管理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老科协的组织关系

1.中国科学院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院老科协”)是我院京区离退休科技工作者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由中国科学院离退休干部工作局(以下简称“离退休局”)主管,同时接受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北京老科学技术工作者总会的指导和监督。

2.为更好地服务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院老科协以“北京市海淀高新技术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海淀高新技术老科协”)名称在北京市海淀区社团管理办公室登记注册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由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同时接受离退休局、海淀区社团管理办公室和院老科协的指导、监督。

3. 院老科协指导京区各老科协分会开展工作,受离退休局委托联系京外单位老科协开展工作,促进各级老科协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加强老科协的组织建设

4.加强老科协组织体系建设。院属各单位要重视老科协工作,有条件的要尽快成立老科协。鼓励分院牵头成立本系统老科协,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引领作用,推动本系统单位逐步加入院老科协组织体系,形成各有特色、富有活力、有序发展的组织发展格局。

5.加强老科协组织班子建设。院属各单位要统筹考虑老科协群众性和老科协中专业技术人员多、老领导多等特点,选好威望高、善于沟通、富有奉献精神、热心老科协事业的“带头人”。积极动员刚从一线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相对年轻的老领导、老同志充实到领导班子中去,把班子配齐配强,为老科协工作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6.加强老科协长效协同机制建设。院老科协要协同各分院老科协逐步建立健全在活动组织、人员培训、品牌建设、资源共享等方面的长效协同机制,促进各分院系统内和全院间的交流合作、共同提高,激发发展动力,增强凝聚力。离退休局要定期召开全院老科协工作交流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三、加强老科协兼职的规范管理

7.离退休领导干部在老科协兼任职务,要按照中组部、民政部和我院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后方可兼职。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

8.离退休领导干部的兼职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考虑我院部分科技工作者退休年龄为65岁,老科协换届时,如有超过70周岁需兼职担任老科协领导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的,须由老科协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年满80周岁的,应退出老科协领导机构。

9.在老科协兼职的离退休领导干部每年要以工作总结、大会报告等形式报告兼职期间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

四、加强老科协经费保障和管理

10.老科协经费列入离退休干部工作经费,本着精心预算、合规合理、提高效能、保障有力的原则,严格规范管理。离退休领导干部在协会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各种名目的补贴,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严格依规予以保障。

11.院老科协经费由院机关保障,按规定要求报销。院属各单位老科协工作经费由本单位保障,按照本单位规定要求报销。已在民政部门注册的老科协组织,同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和地方财务规定,严格经费管理使用。

12.院老科协“学术沙龙”活动经费按照《中国科学院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关于学术沙龙经费管理的规定(暂行)》(附件1)和《中国科学院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关于高端学术沙龙实施的指导意见》(附件2)规定报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