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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区卫生协会是全国性的行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受民政部和国家卫健委管理的国家一级协会。协会前身是中国医院协会社区卫生服务分会。2007年7月正式更名为“中国社区卫生协会”。
基本宗旨
中国社区卫生协会以“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内涵建设,服务于政府及广大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者”为目标,以“汇集各方英才、提供交流平台、反映基层心声、加强行业自律”为基本宗旨,围绕社区卫生服务技术研发、人员培训、学术交流、行业自律[1]和维权、政策建议等方面开展工作。
协会内设“五部一室”(会员部、标准化与培训部、咨询与评价部、合规部、宣传部、办公室)。作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者的“大家庭”,协会已成为促进中国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国社区卫生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社区卫生协会。英文名称:Community Health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CHA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者和相关机构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热心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人士,促进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加强政府、社会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联系,维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者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倡导创新、求实、诚信、协作精神,更好地为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严格遵守并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社区卫生服务有关政策措施。
(二)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有关政策措施的调研和论证等工作,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反映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有关部门社区卫生服务的行政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
(三)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维权和自律工作,维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学术活动、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
(五)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相关专业领域继续教育,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各类人员的专业水平。
(六)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方法的评价及安全性研究,推进成熟高技术、适宜技术、新方法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应用。
(七)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团体标准化有关工作,组织团体标准制修订、标准培训、标准推广、标准实施等工作,推动社区卫生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化发展。
(八)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领域认证认可工作。
(九)加强贫困地区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整合资源,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帮扶力度,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协助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价工作。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优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优秀论着的评选表彰工作。
(十二)根据国家政策,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平台,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写、出版社区卫生服务学术期刊、教材、图书、信息资料及音像制品,开展相关技术服务。
(十三)总结、推广社区卫生服务有益经验,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之间、机构之间的团队合作,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其他医疗卫生、科研机构和有关院校、社会团体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十四)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卫生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传播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十五)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
1.具有独立法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市、农村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医疗器械、医药企业及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的科研、教学等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
1.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教学、科研和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者;
2.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三年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员;
3. 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对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加本团体活动的优先权;
(六)在本团体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优先权;
(七)获取本团体资料信息的优先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 ↑ 加强行业自律 是关键,搜狐,2018-11-07
- ↑ 解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搜狐,20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