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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英文名:Chinese Environmental Mutagen Society,缩写: CEMS)是1988年经国家教委审批成立的全国性组织。于1991年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机构简介

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是由全国从事环境因子致癌、致畸和致突变(以下 简称“三致”)研究工作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并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1]社会团体。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为国际环境诱变剂学会联合会(IAEMS)的团体会员。

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的宗旨

团结、组织我国“三致”学科领域的科技工作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民主办会原则, 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和协作精神,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促进本学科知识转化为生产力,为改革开放、科教兴国服务。

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中文名为: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

英文名为:Chinese Environmental Mutagen Society。

英文缩写:CEM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是由全国从事环境因子致癌、致畸和致突变(以下简称“三致”)研究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团结和动员我国“三致”学科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促进学科领域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本领域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本领域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国家科技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七)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科技奖励活动。

(九)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和技术评价,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十)兴办符合本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促进本会办事机构建设,使其与完成上述各项任务相适应。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设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

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外籍会员和港澳台地区会员、学生会员。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一年以上并有论着发表者;

具有相当于大学专科学历,在本专业研究中做出显着成绩者;

助理实验师、医师以及其他具有同等资格的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两年以上并做出明显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支持本会发展的企业代表。

2.港澳台地区会员和外籍会员: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港澳台地区和外籍科技工作者。

3. 学生会员:本会学科或专业在读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 单位会员

与本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境内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学生会员、普通会员

(一)提交个人入会申请书及照片;

(二)本会会员推荐,各省、市学会或本会专业委员会审核、同意、盖章;

(三)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五)由本会办公室印发会员证。

二、港澳台地区会员和外籍会员

(一)提交个人入会申请书及照片

(二)经本会个人会员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荐,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办公室印发会员证。

三、单位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照片;

(二)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审核、通过、盖章;

(三)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

(四)由本会办公室印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港澳台地区会员和外籍会员);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依本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管理

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会员管理制度,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建档管理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所属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个人会员分类、分级管理原则依照本会章程自行规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有关证件。

第十六条 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本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