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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成立于2011年10月26日,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促进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事业发展,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民政部审核批准,由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技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金融保险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地方性特种设备行业协会[1]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联合组织。

机构简介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秉承“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服务行业”的宗旨,以“促进法制建设、促进管理创新、促进技术进步、促进国际交流、促进共同发展”为核心理念,努力为中国特种设备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主营业务包含: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反映诉求、科技攻关、产品研发、鉴定评审、培训考核、行业自律[2]、会议展览、信息交流、业务考察、国际交流。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为王晓雷。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章程(节选)

(2011年10月25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017年12月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 Promotion Association for Special Equipment Safety and Energy-saving,缩写:CPAS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特种设备及其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持“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服务行业”理念,促进特种设备法制建设、管理创新、技术进步、国际交流以及协调发展。宣传贯彻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努力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在政府与特种设备相关方之间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推进特种设备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促进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跟踪相关政策实施效果以及行业发展动向,协调解决会员以及行业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对重大问题组织调研并提出措施建议,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会员建议和诉求。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体制机制、发展规划等政策措施的调查研究工作,向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提出措施建议。

(三)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制订特种设备行业自律公约以及从业人员服务与行为规范,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承担并参与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修订及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组织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并推进贯彻实施;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相关工作质量监督抽查以及能力核查。

(五)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技术鉴定与推广应用;推进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特种设备的第三方评价及技术咨询服务。

(六)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岗位技能与业务素质。

(七)组织特种设备社会公益活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宣传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促进会网站及公共服务平台,编辑发行特种设备相关期刊和书籍等,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行业需要举办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相关展览活动。

(八)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国际论坛与研讨会,加强与国际组织和相关机构的交流合作,组织行业与会员参与国际项目合作,提升行业国际竞争力。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和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在特种设备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成就和影响的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等。

(二)单位会员:具有一定规模且业绩良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金融保险机构、宣教机构和社会组织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事业,支持并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理事会授权本团体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团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纪律;

(七)自觉维护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