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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炭素行业协会是由炭素生产、经营企业和科研、设计院所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现有团体会员89家,其中:生产企业83家;科研院所4家;经贸企业2家。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主要职责

中国炭素行业协会是由我国炭素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会员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开展活动的全国行业性的、非盈利性的、自律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本会的任务包括: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审查;答复政府咨询,反映会员要求;组织产品鉴定和评优;维护会员权益,协调会员关系;进行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参与制定、修改行业标准;制订行业职业道德[1]准则、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组织行业产品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反倾销工作;举办行业情况报告会、研讨会;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等。

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包括:

(三)答复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咨询,反映会员的要求;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五)进行炭素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六)参与制定、修改炭素行业的产品标准、服务标准等;

(十)举办炭素行业情况的报告会、研讨会;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

(十一)协调炭素[2]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展炭素行业公益事业;

(十三)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四)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组织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炭素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China Carbon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C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国炭素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会员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国行业性的、非盈利性的、自律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宏观调控、为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和不断提高炭素工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进行“双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民主办会,以协商、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行业内部事情,逐步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性机制,努力发挥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促进炭素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会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6号344室(原冶金部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要求,逐步健全和强化自律性行业管理职能。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主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行业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炭素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审查;

(三)答复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咨询,反映会员的要求;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五)进行炭素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六)参与制定、修改炭素行业的产品标准、服务标准等;

(七)制定炭素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八)组织炭素行业产品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与合作;与国外炭素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

(九)组织炭素企业建立反倾销预警监测机制,并做好反倾销的起诉、应诉工作;

(十)举办炭素行业情况的报告会、研讨会;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

(十一)协调炭素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展炭素行业公益事业;

(十二)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十三)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四)开展本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