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俗学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中国民俗学会成立于1983年5月21日,由全国民俗学工作者自愿结成,是群众性的和非赢利性的民俗学[1]专业学术团体,现有在册会员2654人。中国民俗学会现任会长为叶涛,副会长为安德明、敖其、巴莫曲布嫫、陈泳超、黄永林、江帆、李刚、林继富、刘晓春、刘晓峰、施爱东、万建中、萧放、杨利慧、尹虎彬、张士闪、赵宗福、郑土有。
本会成立背景
1978年夏天,由钟敬文教授起草,联合顾颉刚、白寿彝、容肇祖、杨堃、杨成志、罗致平等人,致函中国社会科学院,随后发表了《建立民俗学及有关研究机构的倡议书》,得到有关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全国广大民俗学工作者的积极响应。1982年6月,中国民俗学会筹备会在京成立,钟敬文教授任主任委员。1983年5月21日,中国民俗学会成立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推选周扬为名誉理事长,钟敬文为理事长,刘魁立为秘书长。
本会的基本宗旨
团结全国广大民俗学工作者,调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的民俗文化现象,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发布学术信息,促进学术发展。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搜集、整理中国民俗文献资料[2]与田野资料,逐步建立中国民俗文化信息资源库。
(二)进行民俗学基础理论研究和专题研究,鼓励和组织民俗学田野作业。
(三)组织编辑出版民俗书刊,翻译、评介国外民俗学着作。
(四)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办网络论坛、组织田野调查等方式,培养民俗学人才。
(五)组织和参与国内外民俗学学术会议,促进学术繁荣。
(六)积极参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七)建设中国民俗学会网站,不断更新、维护,使之成为民俗学研究者及爱好者的学术家园。
2003年10月, “中国民俗学会网”创建;2008年9月经三期改版、更名和系统升级,“中国民俗学网” (China Folklore Network, CFN) 及其两个功能性站点“民俗学博客” (Folklore Blogs) 和“民俗学论坛” (Folklore Forum)上网试运行,2008年12月27日新网全站正式开通。
中国民俗学会章程(节选)
(2018年11月24日中国民俗学会第九届全体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民俗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Folklore Society,缩写为CF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民俗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广大民俗学工作者,调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民俗文化,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发布学术信息,促进学术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搜集、整理中国民俗文献资料与田野资料,与国内外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逐步建立中国民俗文化信息资源库;
(二)进行民俗学基础理论研究和专题研究,鼓励和组织民俗学田野作业,传承民俗文化知识;
(三)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民俗书刊,翻译、评介国外民俗学着作;
(四)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办网络论坛、组织田野调查等方式,培养民俗学人才;建立中国民俗学队伍信息资源库;
(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海外民俗学会展开学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相关领域的国际事务,为保护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贡献中国民俗学者的集体智慧;
(六)参与和促进各民族民俗文化的交流和理解,推动海峡两岸民俗文化的交流与互动,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做出贡献;
(七)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八)建设中国民俗学会网站,不断更新、维护,使之成为民俗学研究者及爱好者工作交流与学术交流的平台;
(九)设立民俗文化基金,用于奖励和扶持优秀民俗学工作者和民俗学研究成果的传播。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从事民俗学的调查、搜集、整理、研究、编辑、教学、评论、翻译,提供或保存资料等方面做出明显成绩;
(五)热心本会事务,为学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相关学术单位介绍或本会理事1人介绍;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端正学术态度,尊重学术规范,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本会秘书处备案;会员如果2年内既不交纳会费也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学术不端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 ↑ 民族学?民俗学?这几个容易混淆的专业千万别搞错!,搜狐,2018-08-09
- ↑ 珍贵文献资料大合集大全,搜狐,2017-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