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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技術協會無人機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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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技術協會無人機分會為推進無人機產業發展,開拓無人機軍民融合,行業化,工業化[1],民用化,加強行業內外的廣泛合作,推動產業集群,構建產業生態,中國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技術協會在2017年3月20日成立的「無人機專業委員會」的基礎上,於2019年11月2日批覆成立「中國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技術協會無人機分會」。

目錄

宗旨

服務無人機行業,引領產業轉型發展。

使命

構建政、企、產、學、研、行業應用服務平台。

價值

智庫,橋樑,平台。

工作職能

整合優質資源,積極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建設和完善行業技術標準和人才培養標準;積極為會員單位開展全方位服務,開展相關領域關鍵技術培訓,制定團體標準,並將進行貫標和質量誠信建設與評價,推動無人機產業集群,構建無人機產業生態;組織開展對本行業相關數據的統計、匯總和分析工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政策提供分析數據基礎,為行業的規劃發展提供參考依據;研究、解讀與本行業有關的各項國家政策法規、民航法規,調查了解行業情況,向政府部門和會員提供建議和諮詢;為地方政府進行無人機產業集群頂層設計,行業應用場景整合封裝;為企業、科研、院校單位進行行業和產業諮詢及品牌建設,技術交流諮詢等;全面助推無人機產業的發展、騰飛。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技術協會無人機分會。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行業社團組織、大專院校、研究設計院所和在本行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及有關人士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2]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反應會員的意見、願望和訴求,通過為政府、為會員、為企業提供服務,成為聯繫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協助政府完善行業規範,進行行業自律,為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和機床再製造行業的振興,為促進循環經濟開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為促進社會和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貢獻。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調查研究行業經濟運行、企業改革、技術進步、產業重組等方面的情況,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及行業改革與發展方向等提供建議和服務;對與行業發展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貿易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和企業的意見、要求及建議;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跟蹤、了解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行業的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為政府、企業、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受委託對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革、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等進行前期調研、論證,並提供建議。為用戶的採購、項目招標提供意見;

(三)參與制定、修訂與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技術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宣傳貫徹各項標準並提供有關建議;

(四)收集和反饋裝備維改後的質量信息,組織會員開展產品質量的改進和提高活動,受政府委託參加裝備維修與改造後的質量檢查,為企業和重要工程的質量工作提供診斷、諮詢服務;參與行業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促進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及機床再製造行業走質量效益型道路;

(五)組織會員開展技術交流與聯合開發工作,積極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科技成果,提供技術諮詢及各種形式的技術服務,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接受委託,開展重大技術裝備和科技項目的協調與服務;開展閒置設備調劑,為盤活企業設備資產服務;

(六)組織機床再製造的企事業、大專院校開展機床再製造關鍵技術與裝備的研發,加快機床再製造產業化進程;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及競賽、組織行業科技成果評獎並推薦參評國家級科技進步成果獎;

(八)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科技與經貿交流活動,組織與國外對口行業組織的交往;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協調、舉辦本行業國內與國際展覽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提供服務;

(九)舉辦各種培訓及研討活動,幫助提高會員單位有關人員的業務技術水平;

(十)組織編寫本行業技術、經濟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資料和專着,編輯出版有關裝備維修與改造方面的有關刊物;

(十一)根據授權承擔本行業的統計工作;

(十二)根據行業特點,制定本行業「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企業公平競爭;

(十三)承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有關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一般最多二年)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本團體不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熱心行業社團工作,辦事公正,具有本職務需要具備的業務素質和開拓進取精神。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實行輪值制,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擔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輪值理事長五名,副事長若干名和秘書長一名。

(一)輪值理事長實行等額選舉,當選的五名輪值理事長依次每人擔任理事長一年;

(二)設副理事長若干名,由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理事長每屆任期5年。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選舉或聘任;

(五)其它須由理事長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機構設置及秘書長行使職權:

(一)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為協會秘書處。秘書處實行常務(專職)副理事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

(二)分支機構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名稱前須冠以「中國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技術協會」(或中機維協)字樣。分支機構為非獨立法人單位,在協會常設辦事機構領導下在本專業範圍內開展工作。本協會對分支機構的管理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三)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審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組織制定本會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提交理事會審定;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如果本團體在業務範圍內有進行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內容填寫提示: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5年11月28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視頻

中國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技術協會無人機分會 相關視頻

2021.9.19中國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技術協會礦用設備分會第一屆第五次理事長、理事會議
觀眾 中國機電裝備維修與改造技術協會肖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