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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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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Renewable Energy Society”,简称“CRES”)是由从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应用的科技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1],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机构简介

学会成立于1979年9月,领域涉及太阳能光伏与光热、风能、生物质能、氢能、海洋能、地热能以及天然气水合物、发电并网等,具有多学科、综合性的特点,是目前中国可再生能源领域内最具影响力的学术团体之一。本会自成立以来,曾多次为中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的重大技术经济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也曾多次成功地主办或承办国内和国际间的学术会议和展览会,并为众多的企业提供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成为国家能源管理部门和企业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与有关的国际组织、国内外的科研机构[2]、大学及相关机构建立了广泛的联系,拥有各级会员4000余人,是国际太阳能学会、国际氢能协会、世界风能协会成员。

本会希望继续扩大国内、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与可再生能源领域工作的专家企业和关心能源事业的各界人士、朋友们一起为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能源和环境问题做出贡献。

学会宗旨

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 团结和动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

3. 贯彻可再生能源法,促进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可再生能源与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素质服务。

业务范围

1.开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方向、产业发展战略、科技规划编制、相关政策以及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探讨与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

2.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3.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素质。

4. 开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5. 编辑、出版、发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6. 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7. 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促进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8. 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国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咨询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9. 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10. 开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11. 兴办符合本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本学会的名称是“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英文译名是“China Renewable Energy Society”,缩写是“CRES”。

本学会是由从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应用的科技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团结和动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贯彻可再生能源法,促进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可再生能源与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方向、产业发展战略、科技规划编制、相关政策以及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探讨与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

(二)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三)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素质。

(四) 开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六) 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 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促进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八) 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国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咨询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九)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按照规定开展“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从事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十) 开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十一) 兴办符合本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外籍会员。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缴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活动;

(三) 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高技术人才;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五) 单位会员:与本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六) 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科技工作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外籍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 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本学会通知补交后,仍不履行本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