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8届第11号 颁布时间:1993年10月31日 修改时间: 2013年10月25日 实施时间:1994年12月31日 时 效 性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权益日:3月1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现版本于2013年10月25日[1],由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该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法规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调整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25日
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2]。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立法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本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视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相关视频
参考文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国政府网,2013-10-25
- ↑ 工商总局拟“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细则 4类商品不退,搜狐,201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