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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開封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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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開封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國共產黨開封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開封市紀委、中共開封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是中共開封市紀律檢查機關,具有維護黨紀、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等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現任中共開封市委常委、開封市紀委書記、開封市監察委員會主任:盧志軍

主要職能

(一)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省委、省紀委和市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1]的決定,實施黨章規定範圍內的監督,維護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監督縣處級黨員領導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及思想作風方面的問題;負責反腐敗的組織協調工作,協助市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

(二)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委、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實施《行政監察法》規定範圍內的監督,重點監督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市屬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市政府直屬企事業單位及其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執行國家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省、市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三)負責檢查處理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黨的組織、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四)負責調查處理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縣區人民政府及主要負責人、市政府直屬事業、企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2]任命的領導幹部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分或提出處理建議,報上級領導機關審批(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保護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

(五)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政紀的決定,制定全市黨風黨紀、政紀教育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六)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政策、理論及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上級制定黨紀條規和政策規定提供參考依據。

(七)調查了解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政府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定的情況,對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建議;變更或撤銷市以下各級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八)會同有關部門及各縣區黨委、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各縣區紀委領導班子和監察局領導幹部人選;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培訓和組織建設工作。

(九)承辦中紀委、國家監察部、省紀委、省監察廳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派駐機構

市直派駐統一管理單位39個。其中,派駐紀檢監察組31個,派出機構2個,統一管理紀檢機構6個。

紀檢監察組

1、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委辦公室紀檢監察組

2、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委組織部紀檢監察組

3、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委宣傳部紀檢監察組

4、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委統戰部紀檢監察組

5、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委政法委員會機關紀檢監察組

6、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人大常委會機關紀檢監察組

7、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組

8、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政協機關紀檢監察組

9、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中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

10、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

11、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12、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教育局紀檢監察組

13、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14、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

15、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民政局紀檢監察組

16、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司法局紀檢監察組

17、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財政局紀檢監察組

18、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紀檢監察組

19、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國土資源局紀檢監察組

20、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環境保護局紀檢監察組

21、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紀檢監察組

22、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城市管理局紀檢監察組

23、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交通運輸局紀檢監察組

24、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水利局紀檢監察組

25、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農林局紀檢監察組

26、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紀檢監察組

27、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28、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紀檢監察組

29、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審計局紀檢監察組

30、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糧食局紀檢監察組

31、市紀委監察委派駐市行政服務中心紀檢監察組

派出機構

1、市直機關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

2、宋都古城文化產業園區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

紀檢機構

1、開封大學紀委

2、開封文化藝術職業學院紀委

3、市委黨校紀委

4、開封日報報業集團紀委

5、市農林科學研究院紀委

6、市市場發展局紀檢組

體制改革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方案》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深入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省(市)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建立健全監察委員會組織架構,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強化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監督制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