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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开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开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开封市纪委、中共开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中共开封市纪律检查机关,具有维护党纪、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职能,实行书记负责制。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现任中共开封市委常委、开封市纪委书记、开封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卢志军

主要职能

(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1]的决定,实施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监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及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负责反腐败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助市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二)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实施《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市属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处理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党的组织、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直属事业、企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2]任命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分或提出处理建议,报上级领导机关审批(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制定全市党风党纪、政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政策、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上级制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提供参考依据。

(七)调查了解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变更或撤销市以下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八)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县区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各县区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和组织建设工作。

(九)承办中纪委、国家监察部、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机构

市直派驻统一管理单位39个。其中,派驻纪检监察组31个,派出机构2个,统一管理纪检机构6个。

纪检监察组

1、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2、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

3、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

4、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

5、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委政法委员会机关纪检监察组

6、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

7、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8、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

9、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

10、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11、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12、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

13、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14、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15、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

16、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

17、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18、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组

19、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组

20、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

21、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

22、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城市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23、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

24、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水利局纪检监察组

25、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农林局纪检监察组

26、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纪检监察组

27、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28、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监察组

29、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审计局纪检监察组

30、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粮食局纪检监察组

31、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纪检监察组

派出机构

1、市直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2、宋都古城文化产业园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纪检机构

1、开封大学纪委

2、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纪委

3、市委党校纪委

4、开封日报报业集团纪委

5、市农林科学研究院纪委

6、市市场发展局纪检组

体制改革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