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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为上海市卫生局管理的行政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80名。
职责调整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或停止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或停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以及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二)依法行使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行使本市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包括餐饮业、食堂等)以及保健食品(包括化妆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管。根据市政府授权和市卫生局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三)负责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四)负责新药、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药用包装材料和保健食品的初审;组织实施非处方药制度;审查批准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和使用;负责依申请出具出口药品证明;负责本市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再评价;审批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五)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审批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负责本市使用的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和再评价;审批医疗器械广告。
(六)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医疗单位制剂生产等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制度,依法组织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核发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
(七)负责临床研究基地的初审;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和临床研究试验管理规范;负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检验机构;对医疗器械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资格认定,涉及计量认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器械。
(九)监督检验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负责执业药师的注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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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搜狐,2018-01-11
-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201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