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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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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是一个由上海市民政局批准的非盈利民间社会团体组织,成立于1987年10月15日。上级主管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上级指导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

机构简介

协会是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的副会长单位,是上海经济团体联合会、上海市轻工业协会的理事单位。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500余家,副会长单位32家,理事单位101家,监事3家。企业会员主要由从事室内公共建筑企业、住宅装饰企业、室内设计设计、装饰监理企业和装饰材料[1]企业组成。

协会设五大专委会:住宅委、施工委、材料委、监理委、设计委

协会服务范围:室内装饰、展示展览、咨询评价、施工和设计企业评价、行业调研、环境保护、信息服务、技术交流、标准制定、行业诚信体系认定。

协会工作定位:以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为宗旨,充分发挥室内设计在行业中的龙头地位作用,带动室内装饰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创新发展,推进室内装饰产业链的共同发展,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INTERIOR DECORATION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SIDTA”。

第二条: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要求组建,为本市室内装饰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2]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人选原则上从本会负责人中产生,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协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协会任务:加强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

(一)积极落实上海市文化创意发展“十四五”规划宏伟目标,组织实施每年一届的“上海国际室内设计节”,建立国际化的室内设计交流平台,形成室内设计流行趋势发布机制和室内设计国际合作交流机制,集中体现中外室内设计师的人才集聚效应和设计引领产业发展的示范效应。

(二)从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出发,推介室内装饰业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标准。

(三)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质量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行为,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服务标准、质量规范、技术标准的建议或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

(四)从行业自律管理和社会要求,组织开展对相关室内装饰企业施工能力评价和从业人员能力评价的标准制定、评定、考核、评审,并建立相关的服务体系和管理体系,及接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的委托,开展相关资质评定活动。

(五)组织开展室内装饰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活动。

(六)开展有关室内装饰行业的各类技能技术培训。

(七)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本行业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及消费者之间就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八)接受政府委托和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开展技能资格考核和评定、行业统计、行业调查、相关证明、价格协调、发布行业信息、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资格,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积极、主动、有效地做好政府资助项目。

(九)代表本行业向有关政府部门和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行政管理部门就有关室内装饰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和听证。

(十)为会员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 对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违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除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部门(警告、通报、开除会员会籍等处理),建议并协助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第八条:本协会业务范围:室内设计、室内装饰、资质评定、行业调研、行业统计、行业培训、行业评比、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九条: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二) 本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益;

(三)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协会举办经营的实体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为前提;

(四)本协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纳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协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副会长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有退会的自由;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本协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协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秘书处确认,视为自动退会,取消本协会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十七条:本协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