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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室內裝飾行業協會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上海市室內裝飾行業協會是一個由上海市民政局批准的非盈利民間社會團體組織,成立於1987年10月15日。上級主管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民政局社團管理處。上級指導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團體聯合會。

目錄

機構簡介

協會是中國室內裝飾協會的副會長單位,是上海經濟團體聯合會、上海市輕工業協會的理事單位。

協會現有會員單位500餘家,副會長單位32家,理事單位101家,監事3家。企業會員主要由從事室內公共建築企業、住宅裝飾企業、室內設計設計、裝飾監理企業和裝飾材料[1]企業組成。

協會設五大專委會:住宅委、施工委、材料委、監理委、設計委

協會服務範圍:室內裝飾、展示展覽、諮詢評價、施工和設計企業評價、行業調研、環境保護、信息服務、技術交流、標準制定、行業誠信體系認定。

協會工作定位:以服務企業、規範行業、發展產業為宗旨,充分發揮室內設計在行業中的龍頭地位作用,帶動室內裝飾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的創新發展,推進室內裝飾產業鏈的共同發展,提升人居環境品質。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上海市室內裝飾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INTERIOR DECORATION TRADE ASSOCIATION,縮寫為:「SIDTA」。

第二條:本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等要求組建,為本市室內裝飾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2]法人。

第三條: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協會黨組織負責人人選原則上從本會負責人中產生,並報上級黨委批准。

本協會黨組織負責人應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行業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

第五條: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本協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本協會任務:加強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

(一)積極落實上海市文化創意發展「十四五」規劃宏偉目標,組織實施每年一屆的「上海國際室內設計節」,建立國際化的室內設計交流平台,形成室內設計流行趨勢發布機制和室內設計國際合作交流機制,集中體現中外室內設計師的人才集聚效應和設計引領產業發展的示範效應。

(二)從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發展需要出發,推介室內裝飾業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標準。

(三)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質量和服務標準,規範行業行為,進行行業自律管理。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有關服務標準、質量規範、技術標準的建議或參與相關標準的制定。

(四)從行業自律管理和社會要求,組織開展對相關室內裝飾企業施工能力評價和從業人員能力評價的標準制定、評定、考核、評審,並建立相關的服務體系和管理體系,及接受中國室內裝飾協會的委託,開展相關資質評定活動。

(五)組織開展室內裝飾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活動。

(六)開展有關室內裝飾行業的各類技能技術培訓。

(七)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本行業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及消費者之間就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處理。

(八)接受政府委託和通過法律、法規的授權,開展技能資格考核和評定、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相關證明、價格協調、發布行業信息、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准入資格,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積極、主動、有效地做好政府資助項目。

(九)代表本行業向有關政府部門和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行政管理部門就有關室內裝飾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和聽證。

(十)為會員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一) 對違反本協會章程或行規行約,違法經營、觸犯法律法規、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除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並將有關行業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關部門(警告、通報、開除會員會籍等處理),建議並協助政府相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

第八條:本協會業務範圍:室內設計、室內裝飾、資質評定、行業調研、行業統計、行業培訓、行業評比、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第九條:本協會活動原則:

(一)本協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

(二) 本協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利益;

(三)本協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協會舉辦經營的實體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為前提;

(四)本協會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的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本協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納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協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副會長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七)有退會的自由;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決議,遵守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本協會會員不得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限制其他會員在本協會中發揮作用。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經秘書處確認,視為自動退會,取消本協會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三分之二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十七條:本協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