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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婚介协会'''(上海市婚姻介绍管理协会)成立于2002年。简称上海婚介协会。 | + | '''上海婚介协会'''(上海市婚姻介绍管理协会)[[ 成立]] 于2002年。简称上海婚介协会。 |
==协会介绍== | ==协会介绍== | ||
− | 上海婚介协会主要工作是在市民政局和市社团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和新修订的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改善协会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继续做好行规行约的建设和完善工作,使本市的婚姻介绍机构的经营和服务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婚姻介绍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建立行业自律和诚信机制,通过职业道德<ref>[http://news.sohu.com/a/529054255_121124011 公基备考 | 职业道德考什么?] ,搜狐,2022-03-11 </ref>、社会公德的教育,提高婚姻介绍行业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做到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热心为征婚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 + | 上海婚介协会主要工作是在市民政局和市社团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在[[ 理事会]] 的领导下,按照《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和新修订的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改善协会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继续]] 做好行规行约的建设和完善工作,使本市的婚姻介绍机构的经营和服务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婚姻介绍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建立行业自律和诚信机制,通过[[ 职业道德]]<ref>[http://news.sohu.com/a/529054255_121124011 公基备考 | 职业道德考什么?] ,搜狐,2022-03-11 </ref>、社会公德的教育,提高婚姻介绍行业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做到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热心为征婚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
==组织机构== | ==组织机构== | ||
− | 协会办公室 | + | 协会[[ 办公室]] |
协会行政事务处理、调解处理投诉事务;会员单位资料、档案的管理。 | 协会行政事务处理、调解处理投诉事务;会员单位资料、档案的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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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拓展联络部 | 事业拓展联络部 | ||
− | 开展婚介行业对外合作,加强国内、国际同行业交流;策划、举办、监督和指导婚介及相关行业的各类活动、展览、会议。 | + | 开展婚介行业对外合作,加强国内、国际同行业交流;[[ 策划]] 、举办、监督和指导婚介及相关行业的各类活动、展览、会议。 |
婚恋研究培训部 | 婚恋研究培训部 | ||
− | 制定婚介服务及相关产业标准规范,组织婚介文化及婚介产业的专题调研理论研究;组织业内专业培训,组织编写婚恋研究 | + | 制定婚介服务及相关产业标准[[ 规范]] ,组织婚介文化及婚介产业的专题调研理论[[ 研究]] ;组织业内专业培训,组织编写婚恋研究 |
婚恋心理研究中心 | 婚恋心理研究中心 | ||
− | 择偶与婚恋心理研究,提高择偶成功率和婚姻幸福度,研究并掌握这些心理变化,适时提出有价值的权威性分析数据、报告以及解决方案,发布现代婚恋情感方面的文章、研究成果和信息。 | + | 择偶与婚恋心理研究,提高择偶成功率和[[ 婚姻]] 幸福度,研究并掌握这些心理变化,适时提出有价值的权威性分析数据、[[ 报告]] 以及解决方案,发布现代婚恋情感方面的文章、研究成果和信息。 |
==协会章程== | ==协会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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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 |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 | ||
− | + | [[ 英文]] 名称: | |
协会徽标: | 协会徽标: | ||
− | 第二条本会面向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行业,由本市经过登记注册 的婚姻介绍机构和从事婚姻管理和研究的有关人员自愿参加,依法成立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专业性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ref>[https://www.sohu.com/a/479687521_100145635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 ,搜狐,2021-07-26</ref>。 | + | 第二条本会面向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行业,由本市经过登记注册 的婚姻介绍机构和从事婚姻管理和研究的有关人员自愿参加,依法成立的自我[[ 教育]] 、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专业性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 社会组织]]<ref>[https://www.sohu.com/a/479687521_100145635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 ,搜狐,2021-07-26</ref>。 |
− |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弘扬文明健康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念,倡导新婚俗,发扬新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发挥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婚姻介绍机构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 + |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 社会主义道德]] 风尚;弘扬文明健康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念,倡导新婚俗,发扬新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发挥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婚姻介绍机构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
− | 第四条本会接受上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监督管理。 | + | 第四条本会接受[[ 上海市民政局]] 的业务指导,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监督管理。 |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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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会任务: | 第五条本会任务: | ||
− |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政府部 门对本市经过登记注册的婚姻介绍机构进行管理; | + |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 法律]] 、法规和方针、[[ 政策]] ;协助政府部 门对本市经过登记注册的婚姻介绍机构进行管理; |
− | (二)制(修)定和贯彻、执行有关上海市婚介行业的各类服务规 范和标准,促进 | + | (二)制(修)定和贯彻、执行有关上海市婚介行业的各类服务规 范和标准,促进 “ 行规行约 ” 的建立和完善,加强会员自律,提倡[[ 职业道德]] ,努力构建本市婚介机构的诚信体系; |
(三)积极为社会和会员服务,依法维护征婚当事人和婚介机构的 合法权益; | (三)积极为社会和会员服务,依法维护征婚当事人和婚介机构的 合法权益; | ||
− | (四)协助政府部门对本市婚介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开展婚介工作 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政策咨询、宣传和教育,组织婚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工作能力的业务培训; | + | (四)协助政府部门对本市婚介从业人员进行[[ 管理]] ,开展婚介工作 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政策咨询、宣传和教育,组织婚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工作能力的业务培训; |
− | (五)开展本市婚介服务工作的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推进婚介服 务工作与国内其他地区婚介组织的合作;开展国际间的婚姻家庭情况交流与合作; | + | (五)开展本市婚介服务工作的经验交流和[[ 理论]] 研讨;推进婚介服 务工作与国内其他地区婚介组织的合作;开展国际间的婚姻家庭情况交流与合作; |
− | (六)组织会员参加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 托办理的其它事宜; | + | (六)组织会员参加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承办[[ 政府]] 等有关部门委 托办理的其它事宜; |
(七) 版会刊。 | (七) 版会刊。 | ||
− |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行业自律管理、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理论研讨、经验信息交流、维护征婚对象和会员合法权益。 | + |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行业自律管理、咨询服务、业务培训、[[ 理论]] 研讨、经验信息交流、维护征婚对象和会员合法权益。 |
− | 第七条本会活动原则: 本会严格按照校准的章程开展活动,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损害国家、会员利益,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并努力做到民主办会、自主办会。 | + | 第七条本会活动原则: 本会严格按照校准的[[ 章程]] 开展活动,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损害国家、会员利益,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并努力做到民主办会、自主办会。 |
===第三章 会员=== | ===第三章 会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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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愿加入本会; | (二)自愿加入本会; | ||
− | (三)经本市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婚姻介绍机构;并具有良好声誉; | + | (三)经本市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婚姻[[ 介绍]] 机构;并具有良好声誉; |
(四)从事婚姻管理和热心婚姻、家庭理论研究、宣传等方面有关专家; | (四)从事婚姻管理和热心婚姻、家庭理论研究、宣传等方面有关专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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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 ||
− |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 (二)经理事会[[ 讨论]] 通过; |
(三)履行入会手续; | (三)履行入会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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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
− |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权; | + | (二)参加本会[[ 组织]] 的活动权; |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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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
− |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 (五)入会自愿,退会[[ 自由]] 。 |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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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
− | (三)遵守行业规约; | + | (三)遵守[[ 行业]] 规约; |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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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 ||
− |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资料]] ; |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 ||
− | (八)按规定交纳婚姻介绍机构经营保证金。 | + | (八)按规定交纳婚姻介绍机构[[ 经营]] 保证金。 |
− |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明,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 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 | + |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明,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 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 行为]]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组织=== | ===第四章 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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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 ||
− |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 + | (二)选举和罢免[[ 理事]] ; |
− |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 |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 报告]] 和财务报告; |
(四)决定终止事宜; | (四)决定终止事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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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 ||
− |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 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 |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 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经 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 |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 理事会表决通过,换届逾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 特殊]] 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 理事会表决通过,换届逾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 | + |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 日常]] 工作,理事会届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理事会的职权: |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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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
− |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 |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 工作]] 和财务状况; |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
− |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 | + |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 |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 | (七)任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协会名誉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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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 开展]] 工作; | ||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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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 ||
− |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提前或 | + |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理事]]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 | 第十九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 若干人;任期与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秘书长以上人 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 + | 第十九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 若干人;任期与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秘书]] 长以上人 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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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捐赠、资助; | (二)社会捐赠、资助; | ||
− | (三)政府资助; | + | (三)[[ 政府]] 资助; |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 ||
− | (五)利息 | + | (五)[[ 利息]] |
(六)其它合法收入。 | (六)其它合法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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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第二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
− |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 在会员中分配。 | + |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 发展,不 在会员中分配。 |
第二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 | 第二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 | ||
− | 第二十四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 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 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 + | 第二十四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 制度]] ,接受会员 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 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
− | 第二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 + | 第二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 机关]] 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侵占、私分和挪用。 | ||
− | 第二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 保险]] 、福利待遇,参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附则=== | ===第六章 附则=== | ||
− | 第二十八条本会如需终止,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组织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善后工作完成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 | 第二十八条本会如需终止,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组织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善后[[ 工作]] 完成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会员大会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章程修改亦同。 |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会员大会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章程修改亦同。 | ||
− | 第三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 + | 第三十条本章程[[ 解释]] 权属协会理事会。 |
==参考文献== | ==参考文献== | ||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
於 2022年10月12日 (三) 21:07 的最新修訂
上海婚介協會(上海市婚姻介紹管理協會)成立於2002年。簡稱上海婚介協會。
目錄
協會介紹
上海婚介協會主要工作是在市民政局和市社團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下,在理事會的領導下,按照《上海市婚姻介紹機構管理辦法》和新修訂的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改善協會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繼續做好行規行約的建設和完善工作,使本市的婚姻介紹機構的經營和服務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強婚姻介紹行業的職業道德建設,建立行業自律和誠信機制,通過職業道德[1]、社會公德的教育,提高婚姻介紹行業從業人員的道德水準,做到自我規範、自我約束,熱心為徵婚當事人提供優質服務。
組織機構
協會辦公室
協會行政事務處理、調解處理投訴事務;會員單位資料、檔案的管理。
事業拓展聯絡部
開展婚介行業對外合作,加強國內、國際同行業交流;策劃、舉辦、監督和指導婚介及相關行業的各類活動、展覽、會議。
婚戀研究培訓部
制定婚介服務及相關產業標準規範,組織婚介文化及婚介產業的專題調研理論研究;組織業內專業培訓,組織編寫婚戀研究
婚戀心理研究中心
擇偶與婚戀心理研究,提高擇偶成功率和婚姻幸福度,研究並掌握這些心理變化,適時提出有價值的權威性分析數據、報告以及解決方案,發布現代婚戀情感方面的文章、研究成果和信息。
協會章程
上海市婚姻介紹管理協會章程 (2006年6月29日)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上海市婚姻介紹機構管理協會。
英文名稱:
協會徽標:
第二條本會面向上海市婚姻介紹服務行業,由本市經過登記註冊 的婚姻介紹機構和從事婚姻管理和研究的有關人員自願參加,依法成立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的專業性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2]。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弘揚文明健康的戀愛、婚姻家庭觀念,倡導新婚俗,發揚新風尚,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呼聲,發揮聯繫政府與會員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婚姻介紹機構規範、健康、有序地發展,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四條本會接受上海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 監督管理。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五條本會任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助政府部 門對本市經過登記註冊的婚姻介紹機構進行管理;
(二)制(修)定和貫徹、執行有關上海市婚介行業的各類服務規 范和標準,促進「行規行約」的建立和完善,加強會員自律,提倡職業道德,努力構建本市婚介機構的誠信體系;
(三)積極為社會和會員服務,依法維護徵婚當事人和婚介機構的 合法權益;
(四)協助政府部門對本市婚介從業人員進行管理,開展婚介工作 的有關法律、法規的政策諮詢、宣傳和教育,組織婚介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工作能力的業務培訓;
(五)開展本市婚介服務工作的經驗交流和理論研討;推進婚介服 務工作與國內其他地區婚介組織的合作;開展國際間的婚姻家庭情況交流與合作;
(六)組織會員參加協會開展的各項活動,承辦政府等有關部門委 托辦理的其它事宜;
(七) 版會刊。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行業自律管理、諮詢服務、業務培訓、理論研討、經驗信息交流、維護徵婚對象和會員合法權益。
第七條本會活動原則: 本會嚴格按照校準的章程開展活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損害國家、會員利益,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並努力做到民主辦會、自主辦會。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經本市政府有關部門登記註冊的婚姻介紹機構;並具有良好聲譽;
(四)從事婚姻管理和熱心婚姻、家庭理論研究、宣傳等方面有關專家;
第十條會員入會申請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履行入會手續;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遵守行業規約;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八)按規定交納婚姻介紹機構經營保證金。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明,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 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
第十四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 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 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 理事會表決通過,換屆逾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屆期與會員大會相同。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消,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七)任免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協會名譽職務;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提前或推遲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 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 若干人;任期與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相同,可連選連任,秘書長以上人 員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資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 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 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四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 大會的監督;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 資助的,應當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 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 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 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如需終止,須經會員大會到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組織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善後工作完成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章程修改亦同。
第三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參考文獻
- ↑ 公基備考 | 職業道德考什麼? ,搜狐,2022-03-11
- ↑ 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 ,搜狐,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