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抽象事物
绝对抽象事物的哲学定义:绝对抽象事物是普遍存在于世界万物之中的抽象事物,是每个具体事物都具有的一般规定、一般规律、一般性能、一般本质,是世界或世界万物具有的普遍性和共性规定。
目录
简介
绝对抽象事物也被称为一般抽象事物,它近似于哲学所谓的本体。绝对抽象事物或一般抽象事物来源于具体事物,是具体事物的组成部分。为了强调绝对抽象事物同具体事物(元体)的同一体关系,为了继承哲学探索本体的精神和成果,我称绝对抽象事物、一般抽象事物为元本体。元本体是存在于每个具体事物、每个相对抽象事物或相对具体事物之中的绝对抽象事物,是每个元实体和元体具有的普遍性和共性规定。绝对抽象事物是抽象事物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之一,是人脑对具体事物、对相对具体事物或相对抽象事物进行分解和抽象形成和产生的结果,是具体事物和相对具体事物、相对抽象事物具有的共性和普遍性规定。首先,人脑用一分为二的思维分解法对具体事物或相对具体事物进行分解和抽象,就会形成和产生两个来源于具体事物的对立统一的认识对象,两个对立统一的绝对抽象事物、两个对立统一的元本体。形式和内容、现象和本质、主体和客体、时间和空间、数量和质量、阴和阳、物质和精神、物体和运动、存在和意识这类成组名词所表述的认识对象,就是人们用一分为二的认识方法,通过对具体事物或相对具体事物的思维分解,形成和产生出来的以对立统一方式存在的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
准确地说,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首先是人类已经接触过、观注过、经验过、认识过的个别具体事物具有的一般规定、规律、性能、本质和组成部分,其次它也必定是人类未知的一切个别具体事物具有的共性和普遍性。
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来源于具体事物。那么,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是如何被人从具体事物中寻找出来的呢?
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是人对具体事物进行观察和对比的基础上,运用大脑的认识思维能力,对具体事物进行层层分解和逐级抽象从具体事物中寻找出来的。
人通过观察和比较不同的具体事物,可以发现他们各自具有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发现他们各自具有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然后根据它们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把它们分别归于不同的种。通过观察比较不同种的具体事物,又可以发现各种具体事物所具有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然后根据每种具体事物具有的普遍性规定,把每种具体事物归于不同的类,直至把世界万物分成两大类,再通过对这两大类具体事物的观察和对比,发现每大类具体事物具有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然后舍去这两大类具体事物具有的特殊性规定,抽出这两大类具体事物具有的普遍性规定,并对抽出的普遍性规定加以冠名。于是具有个性化冠名的元本体和绝对抽象事物被人从具体事物、从世界中寻找出来了。
具象与抽象的区别:
意思不同、用法不同、出处不同。1、意思不同。具象是指用感官器官直接感觉到的事物属性,经过人类的意识加工而得到产物。抽象是指不能或没有具体经验到的,只是理论上的,空洞不易捉摸;从许多事物中,舍弃个别的、非本质的属性,抽出共同的、本质的属性的过程,是形成概念的必要手段。2、用法不同。具象可用作名词。抽象可用作动词。3、出处不同。具象出自学者常治国先生楹联《载敬堂》:“敦惠心官形具象,云为质素焕文光。”强调了具象在创作中的重要性。
举例说明
“时间”和“空间”
例如:“时间”和“空间”时间”
哲学定义:时间是具体事物的组成部分,是人脑对具体事物进行逐级思维分解形成和产生的绝对抽象事物,是同空间以对立统一方式存在的元本体,是具体事物普遍具有的一般规定和一般本质,是运动、行为和变化的一般表现形式。
空间的哲学定义:空间是具体事物的组成部分,是人脑对世界或具体事物进行逐级思维分解后形成和产生的绝对抽象事物,是同时间以对立统一方式存在的元本体,是具体事物普遍具有的一般规定和一般本质,是存在的一般表现形式。
事物是无限可分的,具体事物是多样式、多级别的抽象事物组成的统一体。行为和存在、事情和现象是具体事物的形式,是人脑对具体事物进行初级分解和抽象形成和产生的认识对象或抽象事物。时间和空间是行为和存在、事情和现象的形式,是人脑对行为和存在、事物和现象,对具体事物的形式、对相对具体事物进行高级思维分解形成和产生的认识对象和抽象事物。
时间和空间是具体事物的组成部分,每个具体事物都具有时间和空间的一般规定和本质。没有时间和空间规定的具体事物,在生活现实中是不存在的。行为和存在、事情和现象是时间和空间的内容,时间和空间是行为和存在、事情和现象的形式。没有时间和空间就没有行为和存在,就没有事情和现象,就没有具体事物。没有行为和存在、没有事情和现象就没有时间和空间,就没有具体事物。
时间和空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包容的。具有一定时间规定的具体事物也必然具有一定的空间规定,具有一定空间规定的具体事物也比然具有一定的时间规定。一定量的时间必定和一定量的空间相联系。行为是相对显著的运动,存在是相对静止的运动。时间和空间都是运动的存在形式。时间和空间都包含行为和存在的内容。
“数量”和“质量”
例如:“数量”和“质量”
数量的哲学定义:数量是具体事物的组成部分,是人脑对具体事物或相对具体事物进行分解和抽象形成和产生的绝对抽象事物,是同质量以对立统一方式存在的元本体,是具体物体具有的一般规定和本质。
点、线、面、体是人脑对固体类具体事物进行逐级思维分解和抽象形成和产生的认识对象,是固体类具体事物具有的普遍性规定,是存在于固体类具体事物之中的、包含数和数量规定的相对抽象事物或相对具体事物。
体积是固体事物普遍具有的规定,面积是体积普遍具有的规定,线段是面积普遍具有的规定,点是线段具有的普遍性规定,数量是点具有的普遍性规定。它们都是人脑从具体事物中逐级抽取出来并加以冠名的级别不同的认识对象或抽象事物。
数和形的概念来自现实世界和具体事物。数量规定是世界万物的普遍性和共性规定,是我们今天对世界万物进行数字化处理的必要前提条件。
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很早就认为:数是一切存在物的始基;数是一切事物的本质;数先于自然中的一切其它事物;万物可以没有颜色、重量和体积,可以没有具体的形态,但不能没有数;没有数就没有物质世界。
质量的哲学定义:质量是具体事物的组成部分,是人对具体事物的内容进行思维分解后形成和产生的绝对抽象事物,是同数量处在对立统一关联中的元本体,是具体物体具有的普遍性规定和本质。
具体事物是物体和运动组成的统一体,物体是具体事物的内容,是相对具体事物。质量是人脑从具体事物的内容、从物体或相对具体事物中抽取出来的抽象事物。
重量和能量是质量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
人类发明和广泛使用的磅秤和天平,就是我们为了知道具体事物的重量规定经常使用的器具。我们通过测量具体物体的重量,就可以知道某一具体物体所具有的质量规定。质量同数量是水乳交融相互联系的一般抽象事物,没有数量规定的重和没有数量规定的能都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思议的。
黑格尔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质和量是对立的统一,“一切规定的存在都有一个量”,也就是任何质都有规定它的量,而任何量都是一定质的限量,一定的数量必然和一定的质量相联系。
其次,人们对世界万物进行反复比较、层层分解和逐级抽象后,就会发现世界万物各自具有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规定,把世界万物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属直至把世界万物分为两大类,然后从其中抽象出存在于世界两大类具体事物之中的普遍性本质和规定,并用适合的词语进行冠名,从而形成和产生出一个新的元本体。
“意识”
例如:“意识”就是人们把世界万物分成生物和非生物两大类后,从其中发现和抽象出来的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
意识的哲学定义:意识是具体事物的组成部分,是人脑把世界万物分成生物和非生物、主观事物和客观事物两大类后,通过比较这两大类具体事物分别具有的特殊性和普遍性,从每个生物和非生物的运动、行为和存在中抽象出来的绝对抽象事物,是这两大类具体事物的存在、运动和行为表现出来的规定、规律、统帅和指挥,是每个具体事物普遍具有的自主、自新、自律的主体性质和能力。
意识是生物和非生物共同具有的一般规定和本质。是人脑从生物和非生物的行为和存在中抽取出来的普遍性规定,是存在于世界万物之中的绝对抽象事物。
生物的行为是有意识的行为。
生物具有的意识是生物一切行为的本质、统帅和指挥。生物的生长、发育、繁殖、代谢、应激、进化、活动是生物的日常具体行为,是在生物具有的生存发展意识的指挥下自然发生和进行的。生物生来具有终生不离的主体生存发展意识是生物具有的生命,是意识元本体在生物领域里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是生物普遍具有的不可被人见到但可被人知道的自主、自新、自律、自创的主体规定、性能和本质。
人的行为也是有意识的行为。
人的行为是在人脑的指挥下发生和进行的,准确的说是在人脑产生的意识指挥下发生和进行的。什么是人的意识?人的意识是人的组成部分,是人体行为表现出来的规定和本质,是人脑产生和发出的指挥人体行为的意向、意念、欲望、理想、方案和命令。人的行为意识是人体行为发生前从大脑中产生的,是人脑感受到内外部环境或具体事物对人的生存发展有所作用和影响后,根据人生来具有的生存发展意识本能,把大脑中记忆的旧知识同感知组织刚获得的新知识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处理,所产生的指挥人体行为的意向、命令、计划、方法和方案,是人的生存需要和生存条件相互对立的现实经过人脑的分析处理所产生的结果。
社会的行为也是有意识的行为。
社会运动、社会变化和社会发展是在社会意识的指挥和统帅下发生、发展和结束的有意识的行为。
什么是社会意识?
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意识就是社会主体关于如何进行社会生活和社会行为的意识,就是人在社会生活、社会行为和社会运动中表现出来的意向、理想、思想、主义、观念、路线、方针、政策、精神、法则、意志、道德、制度等。
社会意识的表现形式是现实的社会运动和人的社会行为。我们今天正在进行的建设富裕文明小康社会的社会运动,是社会意识的活生生的表现形式。
社会意识的表述和传播形式也被称作社会意识形态。各种理论、观点、思想、主义、文学、艺术、语言、知识是社会意识的表述形式或形态。
社会意识是建立在社会知识基础上的华丽宫殿,是社会生来具有的生存发展意识同后天获得的全部社会知识经过社会大脑的思维融合和分析处理产生的结果。
社会意识同社会知识有着密切的联系和根本的区别。社会知识是社会意识形成和建立的基础,正确的社会意识是建立在正确的社会知识基础上的建筑物,错误的社会意识是建立在错误的社会知识基础上的建筑物。
不同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和人的生存发展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价值。错误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和人的生存发展具有负面意义和价值,正确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和人的生存发展具有正面意义和价值
真理是对人类社会和绝大多数人的生存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的社会意识,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提出的必然要求、必然趋势和必然规律,是社会的大脑(有知识爱思维的团体或个人)在掌握丰富的社会知识的基础上,经过对全部知识材料的认真分析处理,获知社会发展要求、趋势和规律后,所提出的社会发展、变化和进步的具体方针、路线、思想、主义和要求。社会意识是真理的本质,对人类社会和绝大多数人的生存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是真理的唯一标准和特征, 凡是符合这一标准和特征的社会意识就是真理,凡是不符合这一真理标准和特征的社会意识就不是真理。
非生物的行为也是有意识的行为。非生物的变化和发展是有意识、有灵魂指挥的变化和发展。什么是非生物具有的灵魂?非生物的灵魂是意识元本体在非生物领域里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是存在于非生物类具体事物中的相对抽象事物或元实体,是非生物普遍具有的自主、自觉、自发的主体性质和能力,是非生物的存在、运动、变化、发展表现出来的自然规律和客观意识,是具有一定自然性能的非生物受到外部事物作用影响后产生的运动和变化的要求、趋势和必然性。意识是具体事物存在、运动、变化、行为的一般规定、本质和原因,具体事物的存在、运动、变化和行为是意识的表现形式。
“价值”
例如:“价值”也是人们把世界万物分成有用事物和有害事物两大类后,从其中发现和抽象出来的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
价值的哲学定义:价值是具体事物的组成部分,是人们把世界万物分成有用和有害两大类后,经过思维抽象形成和产生出来的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是世界万物普遍具有的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性质和能力,是每个具体事物都具有的普遍性规定和本质。
价值是具体事物具有的一般规定、一般本质和一般性能。主体和客体、事情和事情、运动和运动、物体和物体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相互统一是价值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我们通过观察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生活环境和自然事物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就可以发现人和生活环境具有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性质和能力,发现人和环境具有的价值。
对于人类来说,世界是对人类的生存发展具有意义和价值的事物、现象、矛盾、问题组成的统一体,世界是有价值的世界,万物是有价值的万物。
价值是正价值和负价值组成的对立统一体。
现在大多数人所说的价值,是指客体所具有的促进主体生存和发展的性质和能力,是指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正面意义和正面价值。事实上客体所具有的作用和影响主体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和价值,既具有正面的意义和价值,也具有负面的意义和价值,是正面意义和负面意义,正价值和负价值组成的对立统一体。
具体阐述
人为什么要认识和改造世界?
因为世界同人类的生存发展具有密切的关系,因为世界万物具有作用和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性质和能力,因为世界万物具有自己的价值。人只有通过自身的行为消除世界万物对人类生存发展具有的负面意义和价值,充分发挥和利用世界万物对人类生存发展具有的正面意义和价值,才能实现人类不断生存发展的根本目标。
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根据已有的经验和认识能力,可以很快地判断出一个事物、现象、矛盾和问题所具有的价值性质和价值数量,为我们的大脑经过思维产生出如何处置该事物的行为意识做好思想准备。
价值判断是每个人日常生活中发生频率最高的认识思维活动,是我们对刺激和影响感官的各种事情或物体是否产生兴趣、是否进行进一步的认识和思维,是否采取人体行为加以处置的前提条件。
价值是各种自然物体的普遍性规定和一般本质。我们通过观察一种化学物质同另一种化学物质相接触时发生的化学反应,就可以发现这两种化学物质参与化学反应时所具有的性质和能力、发现每种化学物质参与化学反应的相对比例,发现化合价。化合价就是化学物质所具有的作用和影响其它化学物质的性质和能力,就是这种化学物质所具有的价值。
人脑对具体事物或相对具体事物进行思维分解和思维抽象形成和产生的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是名称不同其它完全相同的同一个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
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是处在普遍联系之中的,没有任何存在范围限制的认识对象。准确地说,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首先是人类已经接触过、关注过、经验过、认识过的个别具体事物具有的一般规定、规律、性能、本质,其次它也必定是人类未知的一切个别具体事物具有的共性和普遍性。从这种意义上可以说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是世界统一的基础。
虽然人通过对具体事物的思维分解和思维抽象形成和产生的绝对抽象事物和元本体数量和名称丰富多彩,但是不同名称表述的认识对象都是同一个绝对抽象事物、都是同一个元本体。如果两个名称不同的认识对象在内涵方面各自具有自身特点,那么从形式逻辑上说它们就不能相互包容,它们各自的外延就是有限制的,就不符合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的标准,就不是绝对抽象事物,就不是元本体。
凡是普遍存在于每一个具体事物之中的、没有存在范围限制的认识对象,不论人们称它什么名称,都是能够相互包容的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学派所发现的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是除了名称外没有任何差别的同一个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
人脑用一分为二的思维方法对具体事物进行思维分解,所形成和产生的两个对立统一的绝对抽象事物和元本体,是能够完全融合为一体的绝对抽象事物和元本体。人脑从世界两大类的具体事物中思维抽象出来的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也可以分解为两个对立统一的绝对抽象事物,分解为两个对立统一的元本体。以对立统一方式存在的绝对抽象事物和元本体,同独自存在的绝对抽象事物和元本体是完全相同的,是同一个绝对抽象事物、是同一个元本体。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作为科学概念,具有外延最大和内涵最小的形式逻辑规定。
每个具体事物都具有的对立统一规定是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的内涵,每个具体事物和每个相对抽象事物,每个元体和每个元实体都是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的外延。
相对抽象事物和绝对抽象事物作为两个科学概念,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相对抽象事物概念的内涵多于绝对抽象事物概念的内涵,相对抽象事物概念的外延小于绝对抽象事物概念的外延。相对抽象事物比绝对抽象事物拥有更多的规定性,比绝对抽象事物更具体、更接近具体事物,因此也可以称相对抽象事物为相对具体事物。
例如:哲学名词“道”所表述的认识对象就是指绝对抽象事物,就是指没有存在范围限制的、普遍存在于每个具体事物之中的元本体。
道是哲学名词表述的世界万物普遍具有的一般规定和组成部分,是存在于具体事物之中的不可被人感到但可被人知道的一般抽象事物。中国古代的道学家认为无形之道普遍地存在于世界万物之中。东郭子向庄子问道:所谓道,何在?庄子答曰:无所不在,在蝼蚁、在秭稗、在瓦甓、在屎溺。《周易》指出:形而上者之谓道。无所不在、迎之不见其首、随之不见其尾者,道也。哲学名词“逻格斯”表述的认识对象也是指普遍存在于世界万物之中的绝对抽象事物和元本体。
希腊哲学家赫拉克里特最早使用了逻格斯这个概念,认为逻格斯是一种隐秘的智慧,是世间万物变化的一种微妙尺度和准则。斯多亚学派是逻格斯的提倡者和发扬者。他们认为,逻格斯是宇宙事物的理性和规则,它充塞于天地之间,弥漫无形。
哲学名词“实相”表述的认识对象也是绝对抽象事物和元本体。佛教的主旨在于究竟诸法之实相,这个实相就是诸法具有的一般本质、规定、规律和性能,就是存在于诸法之中的不可被人见到但可被人知道的普遍性理则。
认识绝对抽象事物和元本体对哲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哲学研究如果对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无确切的认识,那么任何理论都是无根据的空中楼阁,因此中外学者都把本体论作为建立自己哲学体系的基础理论。
哲学史上产生的关于绝对抽象事物、关于元本体的名称繁多。
例如:道、实相、逻格斯、数、单子、自在之物、绝对精神、世界灵魂、形式、矛盾、物质、意识、价值、时间、空间。
印度佛学称绝对抽象事物或元本体为实相、法性、真如、无为、涅磐、一实、一如、一相、实际、无相、法身、法位、真性、真空、真谛、实谛、实际。
前人在认识世界、认识抽象事物和探索本体的征途上进行了不懈地努力,开创了认识抽象事物和本体的分解抽象方法,获得了丰硕的认识成果,为我们今天发现绝对抽象事物和相对抽象事物,创立元实体、元本体的科学概念、创新本体理论铺平了道路。前人没有重视个别抽象事物存在范围的差别,无法严格区分相对抽象事物和绝对抽象事物,明确提出元本体和元实体、相对抽象事物和绝对抽象事物的科学概念,不能清楚地说明什么是本体,人脑中的本体概念是如何形成和产生的问题,所以都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哲学本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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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抽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