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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糧食局

湖北省糧食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8號)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文〔2009〕18號)精神,設立湖北省糧食局,為省政府直屬機構[1]

目錄

職責調整

(一)加強對全省糧食(含食用油,下同)行業發展問題的研究,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完善糧食儲備體系,健全糧食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加強對糧食購銷和地方儲備糧管理的指導協調,提高全省糧食供應的保障能力。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糧食流通和糧油儲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具體落實糧食管理行政首長負責制;制定全省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提出全省糧油流通產業政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的建議;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貫徹落實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推動全省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

(二)承擔全省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負責全省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指導糧食產銷合作,組織糧食品種、數量的餘缺調劑;會同有關部門搞好糧食價格管理和調控;制定糧食在供求失衡情況下的應急措施,提出啟動糧食應急預案的建議。

(三)建立和完善地方糧食儲備制度,承擔省級和地方儲備糧油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四)負責全省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擬訂全省糧食行業發展規劃、政策和糧食收購市場准入標準並組織實施;審批並核查糧食收購資格;承擔全省範圍內軍糧供應網點的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

(五)制定全省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全省糧食流通、倉儲、加工設施建設規劃,管理有關糧食流通設施的政府投資項目,加快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和完善全省糧食流通市場體系。

(六)指導和推進全省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制定糧食儲存、運輸的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開展糧食流通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七)擬訂全省糧食產業化發展規劃,提出目標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執行國家糧食流通政策;建立糧食經營台帳,報送糧食購銷、儲存、加工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落實糧食最低和最高庫存量;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加強糧食質量管理和檢測體系建設,擬訂糧食質量標準,負責全省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

(九)指導全省糧食經營企業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和統計法規,制定全省糧食企業財務管理辦法及會計核算辦法,負責審核匯總和上報全省糧食財務報表,組織落實全省糧食財務掛帳的處理工作;受省政府委託對局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管。

(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糧食市場供求形勢的監測和預警分析;建立糧食供需抽查制度;依法發布糧食消費、價格、質量等信息

(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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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