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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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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是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区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全面如期完成了区、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挂牌。时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1]主任、自治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石泰峰为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揭牌。

现任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艾俊涛

历史沿革

监察机构

建国初期,宁夏省人民政府设有人民监察委员会。

1949年12月28日,宁夏省人民政府任命了宁夏人民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邢肇棠为主任,王金璋为副主任。

1950年3月29日,宁夏省人民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同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发出通知,规范全国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全称,宁夏省人民监察委员会遂正式称为“宁夏省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省监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人,下设一室两科:秘书室、政法文教科、财政经济科,编制9人。

1951年12月24日,邢肇棠任宁夏省人民政府主席,李坤润接任省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马全良任省监委副主任,民政厅厅长王全璋不再兼任省监委副主任。

1953年3月,省政府第三次行政会议对省监委进行了调整,李坤润任主任,路思温任副主任,委员11名。

1953年4月,省监委秘书室改为办公室,财政经济科改为第一科,政治文教科改为第二科。

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宁夏省建制,与甘肃省合并为甘肃省。同年9月1日,宁夏省委、政府及各机关停止办公,宁夏省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正式撤销,甘肃省监察委员会在银川专区、河东回族自治州、蒙古自治州设立监察机构。

1957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同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届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决议,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马志新任监察厅厅长,路思温任副厅长。自治区监察厅下设办公室、监察一处、监察二处。

1957年12月,自治区工委决定自治区工委监委和人委监察厅合署办公。

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议案,决定撤销监察部。同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正式撤销。

1987年1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讨论恢复自治区行政监察机构,并任命窦连吉为自治区监察厅厅长。

1988年2月,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的通知》,启用“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印章”,自治区监察厅正式成立。经自治区编委批准,监察厅内设五处一室:办公室、行政监察处(监察一处)、经济监察处(监察二处)、审理处、干部处、信访[2]处。机关编制60人(1989年扩编10人)。

1988年、1989年、1990年又分别成立了举报中心、政策研究室、监察三处。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于1988年11月、1990年12月、1991年11月任命赵克非、刘璞、朱立清为监察厅副厅长。

合署办公

1993年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由23名委员组成。

1993年4月29日,自治区纪委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李俊杰为纪委书记,樊福昌、吴国才、李淑芬为副书记。

1993年6月4日,自治区党委、政府批转《关于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合署办公的意见》。

1993年6月8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召开机关合署办公大会,纪检监察机关正式合署办公。合署后,将两机关原有的办公室等10个职能相近的部门合并为办公室、干部管理室、信访室(举报中心)、案件审理室、机关党委;将原有的政研教育室分设为研究室、宣传教育室;将两个机关原有的4个检查室(监察处),组建成3个纪检监察室和1个执法监察室;新设立1个监察综合室;将两家原有的《党风与廉政》、《宁夏监察》杂志编辑部合并为《党风与廉政》编辑部,列为行政事业序列编制;保留宁夏监察学会和监察厅综合服务公司。

1995年2月,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批准了《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监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方案确定机关内设办公厅和10个室,分别是办公厅(下设文秘机要处、案件管理处)、监察综合室、研究室、宣教室(电化教育中心)、干部室、信访室(举报中心)、案件审理室、执法监察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机关行政编制105人,事业编制18人。

1997年6月25日,自治区党委发出通知:接中共中央通知,刘丰富任宁夏区党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免去李俊杰自治区纪委书记职务。

1998年4月,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新一届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由25名委员组成;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刘丰富为纪委书记,马占山、李淑芬、何耀东为副书记。

1998年12月,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增设党风廉政建设室和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

2001年2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自治区监察厅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确定:将办公厅下设的案件管理处并入第一纪检监察室,挂案件管理室牌子;新成立行政管理处(副处级);在文秘机要处挂信息督查处牌子。

调整后,自治区纪委机关设12个职能厅室:办公厅(挂监察综合室牌子)、政策法规研究室、宣传教育室(挂电化教育中心牌子)、党风廉政建设室、干部室、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自治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执法监察室、信访室(挂监察厅举报中心牌子)、案件审理室、第一纪检监察室(挂案件管理室牌子)、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并设机关党委。机关行政编制88名。

2002年6月10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由27名委员组成;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刘丰富为纪委书记,马三刚、郁纪鸣、魏康宁为副书记。

2005年1月,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通知,同意自治区纪委办公厅设立信息网络管理处(副处级)。

2005年5月,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监察综合室单设,增加行政编制2名,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机关行政编制总数为94名。

2006年9月7日,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徐松南宣布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主要领导的任免决定:项宗西任自治区纪委常委、书记,免去刘丰富自治区纪委书记、常委职务;任命田成江、陶进为自治区纪委常委、副书记,免去马三刚自治区纪委副书记、常委职务;提名田成江为自治区监察厅厅长,免去马三刚自治区监察厅厅长职务。

2007年6月,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新一届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由41名委员组成。6月10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项宗西为纪委书记,田成江、陶进、赵正川为副书记。

2008年6月11日,自治区党委常委、秘书长刘晓滨任自治区纪委书记,免去项宗西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职务

2011年7月4日,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徐松南宣布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主要领导的任免决定:陈绪国任自治区纪委常委、书记,免去刘晓滨自治区纪委书记、常委职务

2011年12月,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批复:经报中编办批复,同意自治区监察厅加挂自治区预防腐败局牌子,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并在自治区纪委增设预防腐败室。

2012年6月4日,自治区编办《关于调整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内设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确定:撤销第三纪检监察室和第一纪检监察室加挂的“案件管理室”牌子,设立案件监督管理室。

调整后,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有内设机构16个,即:办公厅(下设文秘机要处、行政管理处、信息网络管理处)、监察综合室、预防腐败室、政策法规研究室、宣传教育室(电化教育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室、干部室、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执法监察室、信访室(举报中心)、案件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10名,事业编制24名。

2012年6月,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由41名委员组成。

2012年6月10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陈绪国为纪委书记,田成江、陶进、殷学儒为副书记。

2013年2月,李金英任自治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兼预防腐败局局长。

2016年5月13日,中央纪委驻国家民委纪检组长许传智任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陈绪国到龄退休。

2017年6月,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新一届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由41名委员组成。6月10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许传智为纪委书记,郑震、殷学儒、张自军为副书记。

纪委监委

2018年1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许传智当选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区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全面如期完成了区、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挂牌。

机构设置

办公厅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自治区纪委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派驻机构涉案款物保管;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组织部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负责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巡视机构、派驻机构干部人事工作;会同有关方面,负责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地级市纪检监察机关、区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舆情信息工作;承担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日常工作;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政法室

负责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负责提出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和立法立规建议;起草、修改纪检监察法规制度;负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指导、立法立规后评估、备案审查、清理、编纂;起草重要文件文稿,承担自治区纪委监委法律顾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监督室

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工作;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的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综合协调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综合分析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指导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信访室

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归口受理对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等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和地级市纪委监委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对反映中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报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访室,对反映区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交委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室,其他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受理党员对自治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自治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监管室

(追逃追赃办公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委机关信访部门移交的反映区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反映区管干部的相关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移交监督检查室;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协调办理区管干部任职前回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意见工作;承担自治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自治区反腐败案件查处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第一至第五纪检监察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对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的,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对适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按程序移交审查调查室;负责对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适用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联系单位(地区)区管干部廉政档案的建设与管理;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地区)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第六至第八审查调查室: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对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适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自治区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地厅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承办党员对自治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自治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自治区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不含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巡视机构副处级以上干部,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区属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高等院校纪委书记、副书记,地级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机关党委:负责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党的建设、日常纪律作风建设和党员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机关纪委和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工作;受理对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下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