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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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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是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並向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標誌着我區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全面如期完成了區、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組建掛牌。時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書記、人大常委會[1]主任、自治區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組長石泰峰為自治區監察委員會揭牌。

現任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常委、紀委書記,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艾俊濤

歷史沿革

監察機構

建國初期,寧夏省人民政府設有人民監察委員會。

1949年12月28日,寧夏省人民政府任命了寧夏人民監察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邢肇棠為主任,王金璋為副主任。

1950年3月29日,寧夏省人民監察委員會正式成立。同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發出通知,規範全國各級人民監察委員會全稱,寧夏省人民監察委員會遂正式稱為「寧夏省人民政府人民監察委員會」。省監委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員5人,下設一室兩科:秘書室、政法文教科、財政經濟科,編制9人。

1951年12月24日,邢肇棠任寧夏省人民政府主席,李坤潤接任省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馬全良任省監委副主任,民政廳廳長王全璋不再兼任省監委副主任。

1953年3月,省政府第三次行政會議對省監委進行了調整,李坤潤任主任,路思溫任副主任,委員11名。

1953年4月,省監委秘書室改為辦公室,財政經濟科改為第一科,政治文教科改為第二科。

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撤銷寧夏省建制,與甘肅省合併為甘肅省。同年9月1日,寧夏省委、政府及各機關停止辦公,寧夏省政府人民監察委員會正式撤銷,甘肅省監察委員會在銀川專區、河東回族自治州、蒙古自治州設立監察機構。

1957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成立寧夏回族自治區的決議。1958年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成立。同月,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一屆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決議,設立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廳,馬志新任監察廳廳長,路思溫任副廳長。自治區監察廳下設辦公室、監察一處、監察二處。

1957年12月,自治區工委決定自治區工委監委和人委監察廳合署辦公。

1959年4月,第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議案,決定撤銷監察部。同年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廳正式撤銷。

1987年12月,寧夏回族自治區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討論恢復自治區行政監察機構,並任命竇連吉為自治區監察廳廳長。

1988年2月,勞動人事部下發了《關於成立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廳的通知》,啟用「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廳印章」,自治區監察廳正式成立。經自治區編委批准,監察廳內設五處一室:辦公室、行政監察處(監察一處)、經濟監察處(監察二處)、審理處、幹部處、信訪[2]處。機關編制60人(1989年擴編10人)。

1988年、1989年、1990年又分別成立了舉報中心、政策研究室、監察三處。自治區人民政府分別於1988年11月、1990年12月、1991年11月任命趙克非、劉璞、朱立清為監察廳副廳長。

合署辦公

1993年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七次代表大會召開,選舉產生了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由23名委員組成。

1993年4月29日,自治區紀委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李俊傑為紀委書記,樊福昌、吳國才、李淑芬為副書記。

1993年6月4日,自治區黨委、政府批轉《關於自治區紀委、監察廳合署辦公的意見》。

1993年6月8日,自治區紀委、監察廳召開機關合署辦公大會,紀檢監察機關正式合署辦公。合署後,將兩機關原有的辦公室等10個職能相近的部門合併為辦公室、幹部管理室、信訪室(舉報中心)、案件審理室、機關黨委;將原有的政研教育室分設為研究室、宣傳教育室;將兩個機關原有的4個檢查室(監察處),組建成3個紀檢監察室和1個執法監察室;新設立1個監察綜合室;將兩家原有的《黨風與廉政》、《寧夏監察》雜誌編輯部合併為《黨風與廉政》編輯部,列為行政事業序列編制;保留寧夏監察學會和監察廳綜合服務公司。

1995年2月,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批准了《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監察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方案確定機關內設辦公廳和10個室,分別是辦公廳(下設文秘機要處、案件管理處)、監察綜合室、研究室、宣教室(電化教育中心)、幹部室、信訪室(舉報中心)、案件審理室、執法監察室、第一紀檢監察室、第二紀檢監察室、第三紀檢監察室。機關行政編制105人,事業編制18人。

1997年6月25日,自治區黨委發出通知:接中共中央通知,劉豐富任寧夏區黨委常委、區紀委書記;免去李俊傑自治區紀委書記職務。

1998年4月,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次代表大會召開,選舉產生了新一屆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由25名委員組成;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劉豐富為紀委書記,馬占山、李淑芬、何耀東為副書記。

1998年12月,自治區紀委監察廳增設黨風廉政建設室和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室。

2001年2月,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自治區監察廳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確定:將辦公廳下設的案件管理處併入第一紀檢監察室,掛案件管理室牌子;新成立行政管理處(副處級);在文秘機要處掛信息督查處牌子。

調整後,自治區紀委機關設12個職能廳室:辦公廳(掛監察綜合室牌子)、政策法規研究室、宣傳教育室(掛電化教育中心牌子)、黨風廉政建設室、幹部室、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室(自治區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領導小組辦公室)、執法監察室、信訪室(掛監察廳舉報中心牌子)、案件審理室、第一紀檢監察室(掛案件管理室牌子)、第二紀檢監察室、第三紀檢監察室,並設機關黨委。機關行政編制88名。

2002年6月10日,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次代表大會召開,選舉產生了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由27名委員組成;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劉豐富為紀委書記,馬三剛、郁紀鳴、魏康寧為副書記。

2005年1月,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下發通知,同意自治區紀委辦公廳設立信息網絡管理處(副處級)。

2005年5月,自治區紀委、監察廳監察綜合室單設,增加行政編制2名,自治區紀委、監察廳機關行政編制總數為94名。

2006年9月7日,自治區黨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徐松南宣布了自治區紀委、監察廳主要領導的任免決定:項宗西任自治區紀委常委、書記,免去劉豐富自治區紀委書記、常委職務;任命田成江、陶進為自治區紀委常委、副書記,免去馬三剛自治區紀委副書記、常委職務;提名田成江為自治區監察廳廳長,免去馬三剛自治區監察廳廳長職務。

2007年6月,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次代表大會召開,選舉產生了新一屆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由41名委員組成。6月10日,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項宗西為紀委書記,田成江、陶進、趙正川為副書記。

2008年6月11日,自治區黨委常委、秘書長劉曉濱任自治區紀委書記,免去項宗西自治區黨委常委、紀委書記職務

2011年7月4日,自治區黨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徐松南宣布了自治區紀委、監察廳主要領導的任免決定:陳緒國任自治區紀委常委、書記,免去劉曉濱自治區紀委書記、常委職務

2011年12月,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下發批覆:經報中編辦批覆,同意自治區監察廳加掛自治區預防腐敗局牌子,為自治區政府直屬機構,並在自治區紀委增設預防腐敗室。

2012年6月4日,自治區編辦《關於調整自治區紀委監察廳內設機構設置有關事項的通知》確定:撤銷第三紀檢監察室和第一紀檢監察室加掛的「案件管理室」牌子,設立案件監督管理室。

調整後,自治區紀委監察廳有內設機構16個,即:辦公廳(下設文秘機要處、行政管理處、信息網絡管理處)、監察綜合室、預防腐敗室、政策法規研究室、宣傳教育室(電化教育中心)、黨風廉政建設室、幹部室、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室、執法監察室、信訪室(舉報中心)、案件審理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紀檢監察室、第二紀檢監察室、機關黨委、巡視工作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110名,事業編制24名。

2012年6月,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次代表大會召開,選舉產生了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紀律檢查委員會,由41名委員組成。

2012年6月10日,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紀律檢查委員會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陳緒國為紀委書記,田成江、陶進、殷學儒為副書記。

2013年2月,李金英任自治區紀委副書記、監察廳廳長兼預防腐敗局局長。

2016年5月13日,中央紀委駐國家民委紀檢組長許傳智任自治區黨委常委、紀委書記,陳緒國到齡退休。

2017年6月,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次代表大會召開,選舉產生了新一屆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由41名委員組成。6月10日,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許傳智為紀委書記,鄭震、殷學儒、張自軍為副書記。

紀委監委

2018年1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許傳智當選為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寧夏回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標誌着我區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全面如期完成了區、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組建掛牌。

機構設置

辦公廳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自治區紀委監委有關文件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負責機關行政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及派駐機構涉案款物保管;承辦自治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組織部

根據幹部管理權限,負責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負責自治區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及直屬單位、巡視機構、派駐機構幹部人事工作;會同有關方面,負責自治區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地級市紀檢監察機關、區屬企業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幹部人事工作;組織和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承辦自治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宣傳部

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和有關網絡輿情信息工作;承擔自治區紀委監委機關中心組理論學習的日常工作;承辦自治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政法室

負責綜合分析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負責提出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建設規劃、計劃和立法立規建議;起草、修改紀檢監察法規制度;負責紀檢監察法規制度的諮詢答覆、解釋指導、立法立規後評估、備案審查、清理、編纂;起草重要文件文稿,承擔自治區紀委監委法律顧問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自治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監督室

負責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工作;綜合協調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綜合協調整治群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黨的問責等方面的工作,推動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實;綜合協調自治區紀委監委機關參與調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工作;綜合分析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活動;指導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承辦自治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信訪室

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歸口受理對自治區黨委管理的黨的組織和黨員幹部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等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自治區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和地級市紀委監委報送的相關信訪舉報,對反映中管幹部的問題線索類信訪舉報報送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信訪室,對反映區管幹部的問題線索類信訪舉報分類摘要後移交委機關案件監督管理室,其他問題線索類信訪舉報按幹部管理權限移交相關部門;受理黨員對自治區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自治區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群眾來訪,處理群眾來信和電話網絡舉報事項;承辦自治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監管室

(追逃追贓辦公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受理委機關信訪部門移交的反映區管幹部的問題線索類信訪舉報,統一受理巡視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反映區管幹部的相關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提出分辦意見移交監督檢查室;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分送有關部門;歸口管理審查調查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協調辦理區管幹部任職前回復自治區黨委組織部意見工作;承擔自治區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承擔自治區反腐敗案件查處和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自治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第一至第五紀檢監察室:主要履行依紀依法監督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領導班子及區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維護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黨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實施問責;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巡視反饋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綜合分析研判問題線索,對適用「四種形態」中第一種、第二種形態的,按程序提出處置意見;對適用第三種、第四種形態的,按程序移交審查調查室;負責對參與調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適用第一種、第二種形態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聯繫單位(地區)區管幹部廉政檔案的建設與管理;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地區)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承辦自治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第六至第八審查調查室:主要履行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承辦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負責對參與調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適用第三種、第四種形態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工作;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承辦自治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自治區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地廳級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提出處理或者處分意見;承辦黨員對自治區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自治區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複審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自治區紀委監委辦理的申訴、覆核案件;承辦自治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受理對自治區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直屬單位副處級及以上幹部(不含書記〈主任〉、副書記〈副主任〉),巡視機構副處級以上幹部,自治區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副處級及以上幹部,區屬企業紀委書記、副書記,高等院校紀委書記、副書記,地級市紀委書記、監委主任,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的舉報,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承辦自治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機關黨委:負責自治區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直屬單位黨的建設、日常紀律作風建設和黨員思想政治工作;領導機關紀委和工會、共青團和婦委會工作;受理對自治區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直屬單位副處級以下幹部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的舉報,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承辦自治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權限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