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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人迁移法案

印第安人迁移法案
图片来自全历史

印第安人迁移法案》,作为美国政府印第安人迁移政策的一部分[1] [2] [3]

目录

简介

印第安人迁移法案,是于1830年5月26日由美国总统安德鲁·杰克逊签署为法律

  • 前因:美国独立
    • 1783年9月3日,美英两国签订《巴黎和约》,英国承认美国独立。
  • 1830年,杰克逊总统签署《印第安人迁移法》,大规模驱逐土著印第安人
    • 早在18世纪末,美国开始了大规模的西进运动,不断向西部进行领土的扩张和开发,在这个过程中,美国形成了广大的国内市场,经济得到了飞跃的发展。
    • 此时,美国政府实际掌握的土地还是殖民地,还有大片土地在印第安人以及法国殖民者手中。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印第安部落所占土地的法律地位曾被认为是“国中之国”,即依附于美国的印第安人国家。但是现代形式的国家在北美印第安人当中并没有真正的渊源,他们的传统政治形态是部落部落联盟。最高法院在裁决中规定美国政府对这些“印第安国家”“负有责任”,这句话在十九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被解释成美国政府有责任驱逐印第安人,为白人移民扫清障碍。

背景和反响

1830年,美国最高法院正式宣布一个决定,规定印第安人可以使用美国境内的土地,但不能享有所有权

仅管如此,然而美国南方热切期望得到文明化五部族生活的土地使用权,从而支持迁移法案的通过。尤其是当时最大的乔治亚州,参与了一个有争议的与切罗基族的管辖权冲突,杰克逊总统希望通过迁移印第安人以解决乔治亚州的危机。

印第安人迁移法案是很有争议的,它在理论上被认为是自愿的。而实践中,美国土著人的领袖们是被迫签订了迁移条约;显而易见的是,无论他们是否赞成印第安人迁移政策,他们都能意识到,该法案的通过意味着大多数印第安人将会不可避免的迁移出各州。一些原本激烈抵抗的美国土著人领袖,开始重新考虑他们的态度,尤其在杰克逊总统1832年竞选连任成功之后。

大多数欧裔美国人赞成法案的通过,虽然有重要的反对声音。许多基督教传教士,最为明显的是传教士组织者杰里迈亚·埃瓦茨,抗议该法案的通过。在国会上,新泽西州参议员弗雷德里克·西奥多·弗里林海森田纳西州众议员戴维·克罗克特表示反对该法案。该法案在激烈的辩论后被国会通过。

法案实行

印第安人迁移法案,为大规模暴力迫迁原住民部落铺平了法理上的道路,此后大批原住民被赶到偏僻荒芜的不毛之地。

首个迁移条约舞兔溪条约(Treaty of Dancing Rabbit Creek)于1830年9月27日签订,乔克托族割让密西西比河以东的土地用以换取河西的土地。阿肯色州公报引用乔克托族酋长托马斯·“尼特凯奇”·哈金斯 (Thomas “Nitikechi” Harkins)的话说,1831年乔克托族的迁徙是一条“血泪之路”。

1835年签订新埃可塔条约 (Treaty of New Echota)后,切罗基族也面临了类似命运。塞米诺尔人反对迫迁抵死不从,结果美国政府1835年到1842年间发兵征讨,战胜原住民后暴力迫迁整个部落,只有少数人留下来。

外部链接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