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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制(Congregationalism),一译“公众制”。基督教新教教会体制的一种。即以每一堂区的会众(congregation)为教会的独立自主单位,不设教务行政上的各级总机构。

每个独立教堂的会众(全体教徒)以民主的方式直接选聘牧师管理教会,“公理”一词,取其“公众治理”之义。各教堂的具体制度和礼仪,也由各教堂会众自行决定。主要为公理会、浸信会等所实行。

历史渊源

公理制,新教教会第三大教制体系,即,以各地各教堂为主体的自治教会体制,完全有别于主教制和长老制,其联系着各个堂区的地方或全国性组织,对以每一个教堂为主体的教会,毫无任何教义的和教纪的约束权和仲裁权,可谓改教理念中比较独特的教会政制理念。

从历史沿革来看,这种对后世影响极广的教制起始于英国布朗( Robert Browne,1550-1630)。他对当时占据国家教会地位的圣公会在政教关系(Church and State)及连带而来的许多教务问题感到不满,而实际的英格兰王权政体下,他也无任何可能建立日内瓦共和政体下的长老议会制,因此,针对现实的教会状态,他倡导一种新型的教会政制模式,即,政教关系完全分离,每一个堂区教会完全自治和独立于任何组织形式的机构,完全由会众集体行使其教会自治权。他们还针对圣公宗的主教权柄表示非议和否决。这样,他们就与当时圣公宗内部要求“清理国教”(Puritanism)的社会政治势力汇合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在当时,这种独立办教意味着抗拒国家通过国家教会对宗教事务的合法管制,因此,来自国家教会和政府的压力逐步随着他们的抗拒而变成了镇压和迫害。1620年,他们为了逃避迫害,先躲避到荷兰,然后又乘“五月花号”逃往北美新大陆。他们在北美创建了第一代浸会和公理会教会,并迅速成为影响后来的美国教会和美国对外宣教运动的最主要的教制类型。

今天,美国的许多福音派教会和华人教会,基本上都是采用相对自治的公理制政体。牧师和传道经过堂会集体讨论而受聘任职,基本行政权力完全在堂会。在这样的教政体制内,出现在主教制和长老制系统中的行政机构组织基本上没有,因此,教会生活减少了许多与机构化办公机制相联系的因素。教会威权式领袖和权贵式人物也因特殊的教制构成因素而基本上得到了避免。但是,从精神上和道义上培养人格感召力,则成为这种政体的教会自然能够出现的结果。今日许多福音派灵性领袖,往往都是凭借其布道热忱和人格魅力来拓展其事工,建立各地自治的教会。在对西方之外的宣教过程中,以传教士为主体的教会创建中,虽然每个背后都有具体的宗派组织,但是,由于历史的和地域的因素,以公理会的教制为基础的宣教事工表现得最为突出。在其成功的诸种原因中,这种信徒集体治理和以议事制来限制个人权威的模式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此,公理会和归正宗传统的长老制,相互合作与补充而共同形成了新教教会宣教事工中的主导力量。

新教

新教,亦称基督新教,与天主教东正教并称为基督教三大流派[1]。包括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脱离天主教而产生的新宗派:路德宗[2]、加尔文宗、安立甘宗,以及随后又从这些宗派中不断分化出来的更多宗派。新教又称“更正教”、“抗罗宗”、“耶稣教”。新教目前的人数有近6亿左右,主要集中在欧洲北部、美国、中国部分地区以及拉美部分地区。

参考文献